藝人黃子佼因涉嫌購買及持有2259部兒少性影像、其中受害者年齡小至10歲,遭台北地檢署以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起訴。不同於偵查階段的認罪,黃子佼在台北地方法院審理過程中改口否認犯行,甚至拒絕賠償被害人。一審法院認定黃子佼助長供需兒少性影像買賣,且無悔改之意、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故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併科罰金新台幣10萬元。
翊宇律師事務所林冠宇律師認為,在檢察官求處7至9個月有期徒刑的情況下,法官選擇判處8個月有期徒刑而非6個月以下,等同於明確拒絕給予被告易科罰金的機會,認為黃子佼必須被關入監獄服刑。
關於上訴與否,黃子佼的律師表示尚待討論,台北地檢署亦表示收到判決書後,會研議是否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