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逛信義區遇搭訕男! 雞排妹轟「走開」FB公開照片控慣犯

近日「雞排妹」鄭家純與助理逛街時,被一名陌生男子搭訕騷擾,兩人不斷拒絕後,男子轉而搭訕其他女性。雞排妹將該男子的長相po至臉書公開貼文,卻掀起網路論戰。

該男子是否已經觸犯跟騷法?現在跟騷法的觸法要件是什麼?雞排妹po文公開他人長相,有違反個資法的疑慮嗎?

違反跟騷法的要素

跟蹤騷擾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跟蹤騷擾行為,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為違反其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下列行為之一,使之心生畏怖,足以影響其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

翊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冠宇說明,目前跟騷法的法條文字中,有提到幾個重點判斷要素:

  1. 違反意願
    未經被害人同意,甚至被害人已經拒絕,仍持續跟蹤騷擾。
  2. 與性或性別相關
    加害人的動機、目的,可能是基於性或性別,如源於好感追求、性別歧視、性報復……等等。
    至於像記者跟追的行為,若目的是純粹基於報導,而與性或性別無關,仍會回歸到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討論。
  3. 令人心生畏懼
    加害人的行為讓被害人恐懼,程度足以影響到被害人日常生活、活動。
  4. 反覆實行
    例如多次來電騷擾、在家門多次蹲點,或是用多個假帳號發送追求訊息等等。

違反跟騷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跟騷法有刑事責任,是告訴乃論罪(非公訴罪),被害人可以在6個月內的追訴期間提告;相對的,若沒有提告的話,檢警是不會主動介入調查的。

刑期部分規定在同法18條,若加害人沒有攜帶凶器,為最重1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凶器的話則是最重5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否可以聲請保護令

若被人跟蹤騷擾,報警後警察會先發書面通知告誡加害人,但若加害人仍不聽勸阻,在受告誡後2年內還有騷擾行為,被害人可以聲請保護令。

如果保護令核發後,加害人還繼續犯行,那麼檢察官就可以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羈押;甚至在加害人有攜帶凶器,但尚未核發保護令的情況下,也可以直接聲請羈押。

雞排妹是否觸犯個資法?

林冠宇律師說明,雖然雞排妹將男子的長相po網,的確是公開別人個資的行為,但因為雞排妹的目的是要呼籲大眾堤防此人,是與公益相關之事,應不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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