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_訴訟】長期家暴被逼到跳橋!脫離婚姻大成功!?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1. 小嘉從20多年前就與小紘結婚,兩人也一同生兒育女並且在市場擺攤為業
  2. 但自從10年前,小紘出軌被小嘉抓包之後開始對家庭不負責任情緒起伏很大,也不到市場顧攤了,甚至時常對小嘉進行言語及肢體上的暴力
  3. 這樣的日子過了三年,小嘉突然想不開除了在深夜默默的哭泣之外,甚至以自焚跳橋等想不開的方式,試圖結束這一切。
  4. 在近日小嘉終於忍不住了,但經歷了10多年的暴力,雖說小紘的種種事蹟是罄竹難書,但具體要如何舉證?這卻難倒了小嘉。

解決經過

  1. 於是小嘉透過朋友的介紹,找到對於離婚案件都有豐富處理經驗的「林冠宇律師」,也安排了諮詢詳細探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2. 林律師認為,婚姻對於小嘉不管是精神還是身體都已經造成一定的壓力,現在談離婚稱不上是劣勢,但前面說到的「舉證」、「對方難以溝通」以及要如何在保障小嘉「人身安全」的同時又盡快解決,成了目前首要的問題。
  3. 再來現在小嘉的小孩都已經出社會工作又未與父母同住,小嘉長期還是都暴露在危險之中,因此建議當事人以先「聲請保護令」再「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先聲請保護令有以下好處
    • 確保安全:
      可以讓法院明確地明白小嘉的處境,並且限制小紘必須遠離小嘉一定的距離。
    • 提高生活品質:
      前面有講到小嘉在家庭之中是屬於一個長期遭受暴力的情況,而且在近期精神上的壓力居多,但精神暴力也算暴力,對生活有很大的影響,因此如果有保護令,小嘉在往後可以好好的生活
    • 安心地進行訴訟:
      訴訟的過程比較漫長,我們不希望在法院上提出攻防之後也讓小嘉長期有受到對方將法庭情緒帶回家中的風險
    • 對訴訟的進行有一定的優勢:
      上法庭的話比較需要提出種種的證據來攻擊或防禦作為爭取權利的方式,但如果保護令核發就代表法院認定小紘有家暴小嘉的事實,這樣對於整體的訴訟也會是有相當大的進展
  4. 而訴訟的部分,在保護令下來之後,我們也可以用長期家暴為由,看對方願不願意在這場一定會輸的官司中和解,讓婚姻保有最後的和平
  5. 小嘉經過思考之後,因為林律師的「專業」、「溫暖」又富有「同理心」,所以決定把案件交給林律師處理。

處理結果

  1. 法院先是核准了小嘉的「保護令聲請」,並限制小紘不得再對小嘉進行一切不管是言語上或是精神上的暴力同時必須要遠離小嘉一定的距離
  2. 調解中律師也運用專業說服了小嘉的丈夫小紘,小紘在同意離婚的同時也拋棄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本案在四個月以內順利解決(傳統家事訴訟時長多為半年到一年),小嘉也順利的「擺脫渣男」開始的新的人生

一段失敗的婚姻像冬天一樣的寒冷,而我希望能是你的太陽,陪你迎接新的春天」——林冠宇律師

在本案例中如果沒有林律師的「專業」、「溫暖」及「同理心」為當事人進行案件分析並視當事人的情況進行「談判協商」方式的建議,再加上豐富案例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離婚協議書」的撰寫,可能小邱現在還無法擺脫渣男,更別說享受之後的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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