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家庭罪有哪些構成要件?3分鐘快速看罪名&通姦除罪化差異!

如果遇到有心人士破壞家庭,要告什麼?常聽到的妨礙家庭罪是什麼?構成要件&罪名又有哪些呢?在通姦罪除罪化後,又有什麼影響呢?就讓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來跟你分享喔!

目錄

什麼是妨礙家庭罪?

俗稱的「妨礙家庭罪」其實包含了很多種罪,在刑法中是寫成一個章節,全名是「妨害婚姻及家庭罪」。其中比較常見的罪名包含:

1. 重婚罪,刑法第237條
也就是如果某人明明已婚,還跟其他人結婚,那這位某人和他第二次結婚的對象都觸犯此罪。

2. 通姦罪,舊刑法第239條(目前已修法刪除)
原本通姦罪規定,已婚者外遇跟他人有性行為,須負刑事責任;但在民國109年,大法官做出釋字第791號解釋,宣布通姦罪違憲,隨後立法者也將通姦罪刪除。

3. 和誘罪,刑法第240條
和誘是指,用和平的手段誘拐未成年人或已婚者脫離家庭,使他們受於加害人的支配。誘拐未成年的典型狀況,例如幾年前在台中就發生一起案件(參考判決),青少年在網路上認識一名成年網友,兩人進而交往,結果網友協助這名青少年離家出走,並向青少年的家長隱瞞行蹤,兩人還發生性行為,法院後來判決這名網友10個月的有期徒刑。這種事件就很有可能被認定是和誘。

至於誘拐已婚者脫離家庭的案例,在幾年前桃園發生過一起案件(參考判決),一名男子得知朋友認識一名已婚的越南籍女子,女子娘家急需用錢,於是男子向她表示,如果跟他發生性行為,而且不告訴她老公的話,男子就可以借10萬元給她,甚至還要求女子配合更換手機SIM卡,避免她跟老公聯絡。法院後來判決這名男子6個月有期徒刑。

4. 略誘罪,刑法第241條
與和誘罪不同,實施略誘罪須為強迫的手段,讓被誘拐的人脫離家庭,並受到加害人的支配。例如先前在高雄(參考判決),一對父母A、B分手後一直在吵怎麼讓彼此看小孩,於是A找了同夥,在B騎腳踏車接送小孩時,把小孩拖上他們駕駛的汽車,把小孩帶回A自己住處,並完全不讓B監護小孩、行使親權。這件法院就判決搶人的家長1年4個月的有期徒刑。

但並不是只要父母一方把小孩強行帶走,就全部都可以冠上略誘的帽子。法院也會審酌把小孩帶走的話,對於小孩是不是有利的,以及帶走小孩的一方跟小孩多親,或有沒有給另一方管道跟小孩聯絡、讓另一方參與監護小孩……等等(參考判決)。

此外,若是用和誘的方式誘拐未滿16歲的小朋友,則以略誘來處理。

在通姦除罪化後的差異

通姦罪除罪化後,外遇的人和第三者不會再受刑法處罰。那就有許多人疑惑,像是一般人常常說另一半被第三者「拐走」,是不是可以用和誘罪、略誘罪來追究第三者的責任呢?

其實是有困難的。第三者必須要有使外遇的一方脫離家庭的意思,而且要用引導或強迫的方式,使外遇者離開家庭,並被第三者的實力支配;但一般外遇的狀況,通常是兩個人兩情相悅,外遇者投懷送抱,不太會受到第三者「支配」,即使是外遇者跟第三者同居了,這也是外遇者出於自願而為,往例中法院幾乎不會承認這種典型的外遇屬於和誘或略誘。

因此,針對外遇的案件,律師通常建議提告民事的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可以將證據提供給律師判斷是否有提告的空間、如何談離婚,或撰擬婚姻中協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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