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可否想過,只是出門接送朋友,卻莫名其妙被一群惡煞包圍一陣亂砍,被砍到四肢肌腱全斷甚至一度命危?這樣有如電影情節的驚悚事件,竟然真實的在雲林的街頭上演。
據新聞報導,111年11月25日凌晨雲林有一位蒙姓男子與友人在會館喝酒,得知自己停在路旁的賓士遭人潑灑紅漆便出去查看,同時間一名王姓男子剛好行經該處,蒙姓男子卻誤認為潑漆是王男所為,竟然直接夥同友人等6人持棍棒和刀械揮砍王男,導致王男四肢肌腱全被砍斷,被送至加護病房,醫院隨後也發出了命危通知。
嗣後蒙姓男子等6人循線被警方逮捕,而犯下如此殘忍且令人髮指的罪行,雲林地方法院第一時間裁定蒙姓主嫌等人以10萬元至5萬元交保,引發輿論的譁然,之後檢察官提起抗告臺南高分院裁定原本的具保裁定廢棄,最終蒙姓主嫌等3人羈押禁見,高等法院為何會把原本的具保裁定廢棄?本件被告等人又可能被判處什麼罪呢?
什麼是「交保」?
多數民眾看到新聞內容,第一時間的反應可能是「他犯下那麼殘忍的罪行,證據也那麼明確,為什麼雲林地方法院第一時間會裁定交保、保釋金還那麼低?」
大家常在新聞中聽到的「交保」,法律上稱為「具保」,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101-2條,這是一種「羈押的替代方式」,而不管是「羈押」還是「具保」,目的都不是在處罰犯罪嫌疑人,而是在「保全刑事審判程序的進行」。法院在審酌犯罪嫌疑人應不應該被羈押的時候,主要是看有沒有「羈押的原因(例如嫌疑人有沒有可能逃亡、或者有沒有可能淹滅或勾串證據等)」以及「羈押的必要」(主要看有沒有符合比例原則,例如有沒有交保或限制住居等對被告限制比較小的手段可以達成目的),當法院認為兩者都構成的情況下,才可以羈押。
回到本案,雲林地院第一時間以5到10萬元不等讓蒙姓男子與兩位被告「具保」,是認為本件並沒有「羈押的必要性」,而檢察官對此向高等法院提起了抗告。依據法院的新聞稿內容,高院法官基於以下幾個原因將原本具保的裁定廢棄:
- 蒙姓男子等人雖然初步承認行為,但蒙姓男子一開始是否認犯行的,且仍然否認自己有動手;
- 被害人王姓男子目前仍在加護病房搶救中,還沒製作筆錄,事實有待進一步釐清;
- 當時案發現場的精品會館有一個服務生遭同案被告陳姓男子毆打,但他因為害怕而不願配合調查,且拒絕提供店內監視器影像等;
綜合以上,高院法院認為本件事實還未明朗,蒙姓男子等三人有相互勾串或滅證的高度可能性,如果只是具保仍不足以確保刑事程序順利進行,而最後雲林地院重新裁定三位犯嫌羈押禁見。
本案的被告如何論罪?
民眾可能會好奇,蒙姓男子等人犯下那麼殘忍的行為,會被論以什麼罪呢?除了刑法第150條的聚眾鬥毆罪,是否會構成殺人未遂罪、重傷罪以及普通傷害罪?這三者又要如何區分呢?
法院在判斷一個案件應該構成殺人未遂、重傷罪或普通傷害罪時,除了參以被告客觀上的犯罪行為以外,也要審酌被告在行為當下的主觀犯意。而所謂的「犯意」只會存在於加害人的心中,法官往往須參考所有客觀的情況,進而推敲行為人是否有「殺意」。依照過往的實務見解,法院大致上會審酌「行為時所使用的犯案器具」、「下手的方式、力道輕重和攻擊的次數」以及「攻擊的地方是不是牽涉要害部位」。除此之外,也會參考「被告與被害人的關係」、「過往有沒有過什麼嫌隙」和「被害人的受傷情況」來綜合判斷行為人有沒有殺人的動機。
回到本次新聞案例。根據報導,蒙姓男子和王姓男子原本不認識,蒙姓男子的動機是源自於「誤認為王姓男子對他的車子潑漆」,過去高等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曾認為被告與原本想要攻擊的對象只是第一次見面,沒有深仇大恨,因此被告砍人的行為應該沒有要殺害對方的動機和意思,若將類似見解套用在本案,則蒙姓男子構成殺人未遂的機會不高。
此外,根據高等法院的新聞稿,檢察官是以刑法第150條聚眾鬥毆罪及第277條的傷害罪聲請羈押,並且在抗告時變更認為可能再涉犯刑法第278條的重傷罪,據相關報導,被害人四肢肌腱遭砍斷,倘若將來無法治癒而喪失機能,本案被告可能會被論以重傷罪,可處5年以上1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最後,不論法院最終如何認定,我們絕對譴責暴力的行為,也期盼未來法院能審慎審理及判決,給無辜受害人與他的家人一個公道,也請大家一同幫正在與傷痛對抗的被害人加油,期盼他的傷勢能早日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