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在哈law】同樣是自種大麻 為何他獲輕判另一人卻要關6年

毒品問題在社會中存在已久,而大麻屬於現行法律規定毒品中的一種。你知道大麻是第幾級毒品嗎?摘種大麻跟製造大麻之間又有什麼分別呢?

根據日前新聞,檢警在國軍601旅旁農地查獲面積一甲的大麻田,現場查扣4200多株大麻活株,堪稱是我國史上最大規模的查獲量,據報導相關被收押的人事也都初步坦承犯行,但這些人的行為可能會構成怎樣的罪?又會有怎樣的刑度呢?

淺談大麻與現行法律

以下是為了能夠滿足段落所需的長度而定義的無意義內文,請自行參酌編排。

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毒品分成四個等級,大麻屬於其中的「第二級毒品」;而同法第4條第2項、第12條第2項和第12條第3項更進一步將大麻的相關處罰規定分成三種,分別是「製造二級毒品的行為」、「意圖供製造用而栽種大麻的行為」及「供自用栽種大麻的行為」。

其中以「製造二級毒品」的處罰最為嚴重,可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且可以合併處罰「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金」,雖然法律上可以透過自白或供出上游爭取減刑,仍然是一項很重的罪。反之,針對「供自用而栽種大麻」的行為,則可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至於上述「製造二級毒品」及「供自用而栽種大麻」兩者間的刑度之所以有明顯差異,是因為大麻如果被「大量製造」,將會有流入社會的高度風險,隨之使得本來未曾接觸過毒品的民眾開始使用,而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的立法目的相違背。

種植大麻的舊法爭議與立法演變

其實在今年5月前,法律並沒有針對栽種大麻的「目的」進行區分。換言之,為了「製造」而「大規模栽種」大麻,與「栽種自用」的刑責一樣皆是處罰「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對於「栽種極少數供自用大麻」的族群顯得比較不公平。

此外,「製造」大麻者能先後以「自白」、「供出上游」以及「法官認為有顯可憫恕的事由」等方式,根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及《刑法》第59條合計三次的減刑機會;反之,對社會危害比較小的「種植大麻」則無法透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減刑方式,而只有「顯可憫恕」一次的減刑機會,導致「製造大麻者」減刑後的罪責可能比「種植者」輕,在法律評價上顯然輕重失衡。

因此,曾有兩位法官以及一位民眾分別向大法官提起憲法解釋,認為這項法律因為「罪責不相當」而有失「比例原則」,最終由大法官做出了釋字第790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意圖「大規模供製造」的栽種和「小規模供自用」的栽種兩者的規範,舊法下可能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方式決定刑罰,將可能使犯行不致過於嚴重的當事人承受不相當的刑罰,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解釋文中要求立法機關應該在1年內完成修法,以不同的刑罰標準以區分兩者差異。

立法院已於今年4月完成修法,明確將「小規模且供自用的種植行為」與「其他比較重大的行為」切開,並將罪責定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如何區分「製造」跟「栽種」?

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001號刑事判決中,當事人小明先是透過網路購買大麻種子和日光燈、電子秤等設備,分別在租屋處栽種大量植株,等到開花後把大麻成株的葉片剪下,放置在室內吹冷氣,蔭乾後將之秤重及保存,並把成品放置在住處的冰箱,使自己可以隨時吸食施用這些大麻成品。小明被警方查獲時,掌有468株大麻植株。

本件法院認為小明栽種大麻植株成後,歷經人工摘葉、曬乾的大麻毒品普遍製程,並處於「隨時可供施用的成品狀態」,即使沒有使用其他特殊專業器具或高技術層次的化學萃取,也已經不僅是「栽種」行為,而屬於「製造」行為,因而維持第一審有期徒刑六年的判決結果;而這也是當前我國多數法院認定與區分栽種與製造二者行為的標準。

法院如何判定「意圖提供製造而栽種」還是「供自用栽種」二者的區別?

在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87號刑事判決中,當事人小華從國外帶回小量的大麻種子,並且種植大約三個月時大麻都尚未臻成熟,在還沒收成前即被警方查獲。小華被查獲之當時種有6株大麻植株。法院調查與形成心證的過程大致如下:

  1. 小華種植的大麻「數量」並不多且「尚未收成」,加上驗尿之後確定小華自身有施用大麻的紀錄,因此推論小華並沒有「大量」且「重大」製造大麻的意圖;
  2. 大麻植株始終由小華本人培育照看,並未假手他人或流入市面,對於社會的影響相較於一般的製造行為而言並非重大,犯罪情節也較為輕微。

因此,本件法院認為小華供稱的種植大麻是「提供自用」的說法成立,撤銷原判決中的「意圖提供製造而栽種」部分,改以較為輕微的「供自用栽種」法定刑責論處,最終判處6個月得易科罰金。

新聞案例「一甲地全種大麻案」解析

據此以觀,在國軍601旅旁農地查獲的「一甲地全種大麻案」中,相關涉案人事可能會被以什麼罪行來論處呢?本案雖尚待檢調機關調查,但我們仍能先就目前新聞媒體報導大約可以整理出四個重要的資訊:

  1. 本案培育的大麻基本上都已經有出芽的事實;
  2. 一甲地查獲4200多株大麻植株數量相當龐大;
  3. 涉案的主嫌當時住在一旁的農舍,並且內有烘乾設備;
  4. 犯嫌同時僱用了逃逸6名外籍移工等等的多名人員參與種植,並且分工明確甚至有2名我國籍民眾擔任管理幹部職位。

有鑒於如此龐大的栽種規模,且現場備有專業的烘乾設備,如果現場有查獲正在曬乾中的大麻葉,甚至是大麻成品,極有可能會被論以「製造二級毒品」。

至於涉案的6名外籍移工,高度可能會被以「製造毒品」的共犯論處,但因為涉案程度較輕微,可能會被處以較輕的刑度,此外,若這些人能夠證明其是因為受僱,始有進行播種、插苗、移栽、施肥、灌溉、除草等行為,或許則能試圖主張其行為屬於「意圖製造而栽種」,而適用較輕的刑度。

結語

雖然我國法律基於罪責相當的考量,針對不同程度的行為分別訂立輕重不等的刑度,但只要涉及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列的毒品,不管是販賣、運輸、製造甚至是栽種,都將面臨相當沈重的刑事責任,所以請大家千萬不要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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