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在哈law】請吃一頓飯就算援交?法院這樣判

網友提問

「律師你好,我之前在論壇上看到援交訊息,上面資訊寫20歲,因出差寂寞難耐,就約了對方,現場有詢問滿18了沒?對方也說在讀大學了,結果被通知到案說明,警察在電話中說少女只有17歲!請問我會面臨什麼樣的刑責或賠償?會有前科紀錄嗎?我現在真的超後悔….

我國法律如何規範未成年援交問題?

我國至今並沒有任何地方政府設立性交易專區,所以針對性交易(俗稱的援交行為)在台灣都是違法的。不論是嫖客還是性工作者,都是以《社會秩序維護法》來論處,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這個處罰是行政罰而不是刑法,並不會被關,當然也不會有前科的問題。但針對媒介性交易而獲利的人(俗稱的皮條客)就會有刑事責任,依照我國《刑法》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雖然原則上性交易的嫖客不會有刑事責任,但若嫖客性交易的對象是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就可能會有刑罰的問題,具體會依照未成年人是否未滿16歲,而可能分別涉犯《刑法》或是《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細究我國《刑法》,如果與16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合意發生性行為,將會涉犯刑法第227條,最重的法定刑是10年,這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不論在生理與心理方面都未臻成熟,不了解「性行為」可能造成的身心影響,可能本能性地看大人臉色、遵從大人的指示,因此法律上認為即使16歲以下的兒童或少年對於性行為表示同意,也無法當作是他們真正的意願。

至於行為人若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人發生有「對價」的性行為,依照《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的規定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條法律的制定是有鑑於未滿18歲少年的社會經驗往往不足,很可能受更有權力和資源的成年人所誘導而面臨被剝削的困境,因此以專法保護。

「對價」如何認定?

網友提問:「到底什麼叫做「對價」,如果是約炮完後,請對方吃個飯,難道也會被認定是有對價的性行為嗎?」

實務上確實曾有這樣的案例。有一位未成年少女小美與成年的阿明在網路上約炮,兩人起初喬時間時,小美都恰巧沒空,此時阿明為了展現誠意,提出約炮當天將會請小美吃飯,小美收到訊息後便另外回覆了一個自己的空閒時間;兩人依約見面,發生性行為並前往餐廳用餐。在此之後,阿明被檢察官以違反《兒少性剝削條例》起訴。

檢察官於法院中主張,小美一開始曾說過自己沒空,可以據以推測她並沒有要與阿明發生性行為的意思,直到阿明提出一個「請她吃飯」的報酬小美才點頭答應,則這頓飯應認為是發生性行為的對價。然而,法院的判決則認為性交易的對價通常是「金錢」或「貴重禮物」,本案中阿明單純請小美吃飯,不能算是性交易的對價。

那是否可以從這個例子推論實務上只要不給予「現金」或「常人認為的貴重禮物」,法院就會認為不屬於對價關係呢?其實也未必。過去在台南有位男子與自己未滿14歲的姪女承諾,替她儲值「價值1,000元的遊戲點數」,使姪女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的案例;此時法院認為,這「1000元的遊戲點數」屬於「對價」。

從這兩個案例來看,其實法院認定的「對價」,原則上還是以一般民眾認為的金錢或貴重禮物為判斷,但還是有許多灰色地帶以及個案判斷空間。

若未成年聲稱自己成年,嫖客還是會被認定有罪嗎?

網友提問:「可是我真的不知道他未滿18歲啊,事前也詢問了,但對方謊稱說自己已經成年,這樣我還是會被認定有罪嗎?」

針對這個疑問,實務上還是需要依照個案進行認定。幾年前曾有一個案例,成年的嫖客A男在網路上與真實年紀17歲的未成年少女相約性交易,在發生性行為之前曾兩度向少女詢問年紀,少女都回答自己18歲,法院主要以下列幾點作為心證的衡量因素:

  1. 少女的證詞曾提及自己長相比較成熟,平常便很容易被誤認為大人;
  2. 在發生性交易當下再過不到1個月就是少女的18歲生日,一般人的確很難辨別這一兩個月的差別;
  3. 性交易在臺灣還沒合法,嫖、妓雙方都習慣趕快付錢了事,更不會透露自己的真實姓名,若要求嫖客每次都要先看過小姐的身分證,實在強人所難。

根據《刑法》及《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目前法律只處罰「故意」與未成年性交易的人,因此法院認為A男並無犯罪的「故意」,最後判決A男無罪。

此時能否以這個案例的判決結果據以推論,若未成年謊報年齡、嫖客也曾進行確認,法院就一定會認為並無與未成年為性交易的犯罪「故意」呢?實際上並不盡然。在高雄的一個案例中,嫖客B男於酒店認識一位坐檯的小姐,小姐向他表示自己已滿18歲,就讀某某大學的英文系,但實際上她根本還是小學生。本案中法院則是以下列幾點作為B男「有罪」的衡量因素:

  1. B男已經40多歲,擔任國際貿易公司的主管,更有一個就學中的女兒,以B男的閱歷應該能分辨出小學生與成年女子的差別;
  2. B男曾經懷疑女方的年紀,但除了口頭追問,並沒有進一步查證,似乎可推論B男認為對於「是否與未成年性交易」抱持無所謂的心態。

從上述兩個案例可以發現,法院在判斷嫌疑人有沒有故意的時候,必須以「個案情形」來判斷,除了衡酌未成年人長相、打扮有沒有可能使他人誤判,也會審酌嫖客的社會經驗、智識水準,以及他們在過程中到底做了哪些努力去查證與確認對方的年齡。

結語

未滿16歲未成年的青少年還處於身心發育的階段,欠缺完全的性判斷能力和自主權,即使是兩情相悅,只要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即屬於性侵害,需要面對相當重的刑責。因此無論法院實際上如何認定,身為成年人皆須有正確的法律觀念,不要心存僥倖,以免付出更大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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