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處理和解怎麼做?在和解前,先注意這2件事你有做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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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公司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1. 阿然哥是一位疼愛小孩的慈善父親,同時也是事務所員工Emily的爸爸,本件案件發生在接送Emily上班的路上。
  2. 當天阿然哥開車行駛在路上看著寶貝女兒進入了事務所所在的商辦大樓後準備返程,由於與前車距離較近在倒車時竟一時未察覺,隨即撞上剛送完女友坐在機車上的小明
  3. 當下阿然哥即使是嚇了一跳但還是留在現場,同時馬上下車關切受傷的小明
  4. 也剛好是剛起步尚未出發,女兒也才剛進入律師事務所大門,阿然哥雖然不想麻煩女兒,但基於相信專業的立場還是打電話給了女兒看是否能夠下樓處理。

解決經過

  1. 說來也巧,Emily接到電話時剛好作為老闆以及車禍專業處理律師林冠宇律師就在旁邊,於是正義的林律師隨即列印事務所的「車禍和解書範本」以及「刑事撤回告訴狀」並協助下樓查看狀況
  2. 車禍會需要和解書我們知道,但為什麼也會需要刑事告訴狀呢?難道在和解書中寫「拋棄刑事訴訟上之追訴權」都是寫心酸的嗎?
  3.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對」,這邊讓我們解釋給你聽。
    1. 在車禍發生時如果有過失造成他人身體受傷就會涉犯刑法第356條的「過失致傷(過失傷害)罪」
    2. 而又依據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告訴權是憲法保障的,就算在和解書上聲明拋棄,也不會使傷者提出刑事告訴的權利被剝奪
  4. 所以這樣萬一對方領了車禍的賠償金還是可以提告嗎
    1. 實務上確實有人這樣做過,縱使被告提出帶有「拋棄民、刑事訴訟上之追訴權」等文字的和解書檢察官仍然將其起訴
    2. 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4505號判決中,也有說明只在和解書上聲明拋棄並不會影響傷者提告的權利
  5. 但這件事情其實在法律上是有兩種方法可以去預防,第一種是到調解委員會以調解的方式進行和解
    1. 這也是比較常見的做法,並且將「拋棄民事請求權、刑事告訴權」等字眼登載在調解書上
    2. 因為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27條第1項規定「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告訴或自訴」
    3. 所以公所成立的調解書不同於一般自己訂的和解書,確實可以避免傷者「領了錢還提告」
  6. 像是本案中透過預立撤告狀的方式是比較簡便的做法,縱使傷者後續提告,阿然哥也可以及時遞交已經預立好的「刑事撤回告訴狀」,來使案件發生撤告的效力,讓自己免於受到刑事追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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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結果

  1. 案件在林律師出面協調,以及具有緊急救護相關執照事務所同仁的協助下,先是以和平且適當的方式,協助傷者小明進行送醫
  2. 隨後阿然哥也使用了林律師給的和解書範本,與對方在未出險的情況下談妥了條件,並簽妥了「刑事撤回告訴狀」以解決後顧之憂。
  3. 案件在不到兩個星期的時間,並且只見過兩次面就和平的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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