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影片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車禍初判表常見的迷思】
Q1. 車禍初判表是什麼?
A1.
車禍初判表又可以稱為「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是警察根據車禍現場圖、現場照片和筆錄所做成的車禍違規事項的初步判斷。
初判表和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的人、事、時、地和物原則上會相同,但初判表會額外說明警方對於車禍肇事責任或違規事項的描述。
初判表,須在車禍經過三十日後,由民眾向警方自行申請,而且初判表在法律上不具有任何效力。
Q2. 車禍當事人登記聯單和車禍鑑定報告書是什麼?
A2.
車禍當事人登記聯單,是警方處理過這場車禍的證明,上面會包含:當事人資料和警方聯絡資訊。這個登記聯單是申請保險、車禍鑑定和車禍調解的重要文件,所以要記得現場向警方索取並做好妥善得保管喔。
車禍鑑定報告書,是在車禍當事人想要釐清車禍責任歸屬並暸解更多關於車禍主要和次要的肇事原因時,自行向車輛事故鑑定委員會所申請得鑑定結果書。這份報告書會較初判表更為客觀和真實,因此法官會更願意採納車禍鑑定報告書作為證據。
車禍鑑定報告書申請條件:
- 要有報案紀錄
- 須在發生車禍6個月內申請
Q3. 車禍初判表怎麼看?
A3.
一般的車禍初判表會包含以下資訊:
1.紙本最上方的標題字樣:會列上縣市名稱,例如台北市政府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
2.交通事故所發生的日期與地點:
- 肇事時間:109年7月22日17時00分
- 肇事地點:台北市大安區XX路與OO路口
3.車禍當事者的個人、車輛資訊:
- 當事人姓名:AAA
- 車輛種類:小客車-自用/大客車-營業用
- 車牌號碼:ABC123
4.簡單記下初步研判車禍可能的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
例如依據XX規則第X條,車速過快、無保持安全距離;或目前沒有發現肇事原因等。
*小提醒:習慣上警察機關會「把責任較重的肇事者資訊先填上初判表欄位」,不過這並不代表實際確切的責任歸屬!
Q4. 對於車禍初判表不服,應該怎麼辦?
A4.
如果對於車禍初判表主因判斷結果有有不同意見,當事人或代理人可以:
- 向承辦警察機關確認或提出初判表更改
- 事故發生日起算的6個月內自費3,000元並檢附現場圖及照片,向「各縣市政府的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更進一步確認車禍事故的肇事責任歸屬。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案件類型是不受理申請鑑定的喔
- 已進入訴訟程序的案件(須由司法機關轉送)
- 肇事後已逾六個月以上的案件(司法機關函送無此限制)
- 車禍地發生地點非屬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1款所指之道路範圍者(公路、街道、巷弄、廣場、騎樓、走廊或其他供公眾通行之地方)
- 無警察機關處理之案件
- 已經鑑定之行車事故案件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 車禍初判表不具有法律效力
- 車禍鑑定報告書較車禍初判表容易被法官採納為證據
- 對初判表不服時可以辦警察機關確認或提出初判表更改或」向「各縣市政府的交通事件裁決處、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車禍鑑定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