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人在拜訪商家、選擇消費場所的時候,都會用Google Map評論和星級當作參考。但當消費者與店家雙方有不愉快,消費者留一顆星負評,店家可以主張消費者妨害名譽嗎?身為消費者,要怎麼正確地評論,才能好好發揮言論自由不犯法呢?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的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Google評論一星會被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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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評論一星會被告嗎
首先要釐清,對方要不要告是對方的權利,是憲法保障的訴訟權,針對這類案件,較常見牽涉到的法律問題是民法的侵害名譽權,和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和妨害信用罪。
但對方可以提告,並不代表告得成!告了之後,是否會起訴或拿到有罪結果,仍視案件具體狀況和證據而定。例如,消費者發布的評論內容為何?真實性又如何?是否只為了貶損店家的名譽而捏造?……等等。
會不會構成妨礙名譽
大家習慣稱的「妨礙名譽」,在法律上是稱為「妨害名譽」,通常是在講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和第310條的誹謗罪,本文也會順帶討論第313條的妨害信用罪。
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罪的認定比較單純,要構成該罪,言論必須是抽象的謾罵,例如人身攻擊店員、罵三字經、罵「智障」、「垃圾」……等等;但如果是有具體批評店家食物不好吃、服務不佳,就算用詞比較難聽,原則上還是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是落入誹謗罪的討論範疇。
此外行為場所必須符合「公然」的要件,也就是可以讓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而Google評論是公開的,自然有符合。
誹謗罪
留下Google評論如果要成立誹謗罪,首先評論的內容必須是具體的指摘,例如服務不佳、東西不好吃、衛生疑慮……等等;而且在散布這個資訊前,行為人(評論者)沒有經過合理查證的程序,甚至捏造不實的故事。此外,因為是用文字散布資訊,還有構成同條第二項「加重誹謗罪」的可能。
例如評論的人根本沒去該店消費過,卻還是惡意留下負評,實務上就比較容易判決有罪(參考判決)。
那如果在沒有實際消費的前提下,評論者沒有留下文字評論,單純留下一顆星呢?雖然目前實務上這樣的案例還不多,但依照法條的構成要件來說,如果評論者真的意圖是想要貶損店家的名譽,而惡意留下一顆評星,的確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罪;只是困難在要證明對方有這個意圖,畢竟單靠留下幾顆星等來評斷的話,對方也可以辯稱自己是誤觸等等。
妨害信用罪
妨害信用罪可能大家比較少聽到。此罪主要是在說,行為人如果散布謠言,或用詐術,進而損害對方「經濟上能力」的信用,經濟上能力的信用通常是指「經濟上履行支付之能力」,或「其誠信可信程度」。
例如捏造散布某人負債潛逃、故意賴帳等等;甚至曾有案件(參考判決),被告明明沒有去消費,卻因為私人債務糾紛而留下不實評論,表示修車廠服務品質不佳:「這個修車場東西修不好,大家不要來這裡修車」,就被法院認為有貶損修車保養廠的經濟評價、經營人的社會評價。
因此如果是捏造不實評論,針對店家的服務、產品供給的品質和能力,進行汙衊貶損,是有涉犯妨害信用罪的疑慮喔!
結語
說了這麼多,但其實消費者如果是照實還原當時消費經驗,合理的表達自己的主觀感受,注意用字遣詞不要侮辱對方,是不用太擔心犯法的。如果真的跟店家有消費糾紛,或針對留下負面評論一事有衝突,也歡迎來諮詢專業律師,協助您解決處理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