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夏天的臺灣發生了好幾件引發社會議論的時事,不僅有咖啡廳老闆公審客人事件,還有台大言論自由月爭議、台大經濟系學生會的歧視事件,這些事件的共同點就是,都與言論自由有關。當言論觸犯到他人名譽,言論與言論之間的價值會有高低差異嗎?一個言論自由各自表述?言論自由到底是什麼?我國法律是如何限制或鼓勵言論自由?
目錄
一、言論自由的界線
言論自由聽起來很抽象,而也確實因為其抽象特性,它的保護範圍也非常廣泛,包含出版、講學、集會甚至是新聞自由都在其中。也因為言論自由非常重要,所以有特別規定在《憲法》中,另外,我國大法官也透過解釋憲法來擴充其內容。
也許有人會誤解言論自由為免死金牌,然而,實際上世界上沒有任何權利或自由是可以無限上綱的,就像我們不可能藉由生存權和工作權來主張詐騙行為賺取生活費是合法的。言論自由也不例外,需要受到限制。
「言論自由的界線的到底在哪?」是非常困難的問題,實務上的法官多會回歸到個案去做判斷,畢竟《刑法》第310條到第311條規定的十分簡單和抽象。
二、店家公審霸凌的行為觸犯哪些法律?
這起案例是,店家不滿客人留下負評,就把對方以及其家人的相關資料在網路上公審,後來引起網友公憤,網友便紛紛跑到它的Google上刷一星評論。
究竟咖啡廳老闆公審客人的行為觸犯了哪些法律?
第一:公開客人資訊就有觸犯《個資法》的疑慮。
第二:把客人的照片合成之後,加上侮辱性的的用語,發佈到網路上可能觸犯肖像權、著作權以及有《刑法》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不過,難道店家都不能對負評做回應嗎?為了維護自己的名譽當然可以回應,例如店家針對消費的過程做還原,以及針對店內政策做回應,甚至是針對員工訓練的方式做說明,其實都會是沒問題的。
但本案並非如此,店家是針對客人進行侮辱性的言論,何況這位客人並非公眾人物,而店家言論內容也非可受公評的事情,就會有公然侮辱的問題。
三、消費者給商家一星負評要負刑責?
許多人有疑問「假設客人沒有去這間店消費,卻直接留下了一星負評,會不會有法律問題?」曾有案例是,一名男子不滿一間店虐待他在店家上班的哥哥,便直接到店家FB留下一星評論,後來被法官判處加重誹謗罪,原因是因為法官認為你沒有實際去消費卻直接留下一星評論,這樣會影響到其他客人來店內消費的意願,並非言論自由保護的範圍。
四、言論自由的民事責任
台大言論自由月是台大學生會舉辦的活動,它的宗旨是希望促進校內議題的討論,可惜發生一個憾事,便是有同學在布條寫上「火冒4.05丈」暗諷原住民加分制度。
後續,台大經濟學生會的選舉過程中也發生爭議,兩名候選人的政見充滿歧視性的用語,像是說「BMI超過20的人不能搭電梯」、「LGBTQ的族群不能在系學會內打手遊」等等。
其實針對這種範圍不特定的歧視性言論,目前臺灣的法規並沒有系統性的規定,頂多只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62條有一個概括性的規定,提到「任何人不得針對在臺灣居住的人民做出歧視性的行為,無論是國籍、種族、膚色或階級等因素進行歧視」,值得留意的是,受到保護的人不限於臺灣人。
受害人在事後雖然可以透過申訴的方式讓主管機關對加害人做裁罰,但這也只是行政裁罰,與民眾想像的刑事責任是有落差的。
像是先前有網紅在網路上公開說「志願役都是廢物」,國防部便以四百多位軍人名譽受損提出妨害名譽的告訴,但後來因為檢察官認為「指涉對象不特定因此通通不起訴」。
那麼,難道這些歧視性言論的發言人都不用賠償嗎?
在民事責任的歸屬中,言論必須指涉到特定人,才會產生所謂的賠償問題,像是過去曾有一起發生在屏東的案例,一位女律師協助NGO團體檢督施工,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後來感到不滿,覺得女律師為什麼要去干涉,所以就在網路上發言批評女律師,後來,法官就有判決賠償。
所以如果是一個族群被言論攻擊應該怎麼辦呢?
雖然《原住民基本法》有規定,一個部落經過主關機關核定可以為公法人。但是,想這個部落想要以族群的名義去提告仍然是有困難的,因為目前不管是《刑法》的公然侮辱罪、誹謗罪或者是民事的侵權責任,都是比較偏向保護個人法益。除非這個部落可以舉證,發言人講的對象就是特定的部落,而非泛指原住民,那麼才有成立的可能性。
言論自由當然有必要做限制,但原則上不宜事前限制,像本次台大經濟學生會的作法就不錯,他為了保護選民「知的權利」,沒有選擇將兩個政見直接下架,而是放在選舉公報的最後並加註警語。身為成年人必須對自己的言論負責,假設真的傷害到別人,也必須勇於承認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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