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和IG的母公司Meta在2023年7月推出了新文字軟體「Threads」,你有下載來用了嗎?在這個軟體推出不久,Twitter(現為X)公司就喊告了。Twitter主張Meta雇用了很多他們的前員工,侵害他們的營業秘密以及智慧財產權。這一切爭議到底是怎麼回事?營業秘密、競業禁止到底是什麼?生活中又有哪些需要留意的?
目錄
一、事件分析
有使用過Twitter的用戶打開Threads就會發現,它的介面跟功能跟Twitter還真的蠻像的,這一點就讓Twitter公司相當不滿,因此Twitter就對Meta發律師函,主張Meta雇用大批Twitter先前的員工,而這些員工知道Twitter重要的商業機密以及設備,而Meta公司明知這個事實卻還讓這批員工來研發Threads。
同時,Twitter也指控Meta有趣爬取Twitter的系統數據,違反了美國的聯邦法以及加州的州法,認為Meta應該停止這樣的不法行為,否則就要對Meta提起「民事賠償」請求,還有請求「排除侵害的禁制令」。
二、競業禁止條款是什麼?
「競業禁止條款是保護公司營業秘密的手段」,針對競業禁止條款是否合法,在不同國家的規範都不盡相同,例如剛剛提到Twitter所在的加州,規定勞雇之間不可以約定競業禁止條款。
而在臺灣勞雇間的競業禁止條款則是合法的,不過若要合法有效必須符合四個要求:
1、雇主營業秘密要有被保護的必要性
參考《營業秘密法》第2條,必須具體檢視需要被保護的營業秘密是否為一般民眾可以輕易取得的、有沒有經濟價值、有沒有保護措施等。
例如實務常見的「客戶名單」,曾有案例是一名房仲在要跳槽到其他同業時,離職前拷貝20年來的客戶名單,包含地址、聯絡方式、購買物件以及物件坪數與位置、成交價格等資訊。前公司憤而告上法院,法院最後認定客戶名單並非營業秘密,因為從事相關不動產行業者,都可以透過實際探訪、上網查詢得到這些資訊。除非,其中包含了客戶的特殊洗好、要求,並經過相當的分析與整理,才會比較有機會構成營業秘密。
2、員工工作內容須可接觸到營業秘密
一個專門生產、研發金屬加工設備的公司,雇用張姓員工作為生產部門的課長,小張幾年後離職時,公司與其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要求離職2年內小張不可以從事相關行業,而小張仍從事了因此告上法院。
法院認為,小張原先工作內容屬於低階職務,不會有機會接觸到公司的核心營業機密,就算小張在組裝過程看過設計圖,但其職務本身並不包含研發,其中並無需要被特別保護的知識、技術,因此,小張和前公司所訂的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3、競業禁止條款必須清楚、明確
不能去同業工作的期間、工作地區等競業禁止相關內容必須明確,就時間部分法條有明確規定為2年,若約定超過2年的期間則會自動縮短為2年。再來是,競業禁止條款不能無限上綱。
例如在電子公司上班的小蔡,擔任工程師以及主觀的職位,與公司簽訂競業禁止條款,約定員工離職2年內不可以在公司實際經營業務區域中,其他競業對手的地方上班。不過問題在於,此公司規模龐大,在臺灣、中國、美國、澳洲甚至東南亞都有據點,而且甚至在持續擴大中。因此,法院判決就寫道「到哪裡都有你,是要這個人2年內都沒辦法工作嗎?」,這樣相當不合理的規定就被認定無效。
4、針對競業禁止條款要給予合理金錢補償
這個要件的爭議在於「怎麼樣的補償才算合理呢?」,可以參考《勞動基準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補償不能低於工資的一半,並且必須能夠維持員工合理的生活需求。
綜合上述,在簽訂競業禁止條款時,務必確認內容是否明確、合理,以及有無給予合理補償金錢補償等,才不會喪失自己的權利。
三、國內法人違反營業秘密法的案例
身為企業也必須注意員工有沒有使用其他公司的營業秘密,例如前幾年聯電公司跟美光公司的一個竊盜案件:
聯電公司在跟員工的勞雇契約中有特別寫到,員工不可以洩漏其他公司機密給聯電,並且也不可以在工作中使用,而這兩位聯電的員工之前是聯電的競爭對手美光的高階研發主管,他們在入職聯電時有寫入職的表格,其中有提問「是否有接觸到前公司的營業秘密?」,兩位員工都否認,但聯電公司不管人事、主管等上上下下,針對這部分都沒有懷疑,或進一步確認兩位員工是否落實跟前公司的競業禁止約定。
再者,根據判決書的內容,聯電發現兩位員工使用美光檔案時,非但沒有阻止,反而還是給兩位員工配新的公用電腦。
以上種種,法院認為聯電公司沒有積極有效的防止員工使用美光公司的檔案,甚至,創造了便於員工去使用其他公司營業機密的環境。因此,法院認為聯電公司違反《營業秘密法》,而判決需要支付兩千萬元的罰金。
Twitter對決Meta的結果會如何演變,重點仍然在於,Twitter公司必須證明它的營業秘密有遭竊,並且Meta知情此事。最後,不管是營業秘密還是競業禁止條款,其實都跟我們生活息息相關,無論是雇主還是員工都應該要更清楚法條的規定,才能保障自己的權益、避免使用其他公司的資料而觸法、遭罰責。
四、對方簽了和解書還可以再提告?
許多人會使用網路上的範本,但那些內容使用上並沒有非常精準,例如「原告___願意放棄對被告___的民事請求權」,這部分只有放棄以民事途徑求償,但若對方在事故中有受傷,對方在6個月內還是可以隨時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告訴。
因此,簽和解時務必注意讓對方簽下「刑事撤回告訴狀」,並且在和解書上記載「原告___同意由被告去遞交這份刑事撤回告訴狀」才能確保後續不會再遭到對方提告過失傷害。最後希望大家上路務必行車安全,一切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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