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新年跟誰過?父母吵翻當庭抽籤

俗話說「相愛容易、相處難」,結婚比起單純戀愛確實要承擔更多責任還有義務,我們也常看到夫妻因為現實層面的問題而有衝突,最後走到離婚那一步。如果只是兩人不合想要離婚,其實問題還不大,但如果牽涉到小孩的問題往往雙方爭吵不休。律師處理離婚案件常有夫妻在小孩的監護權、扶養費、探視,甚至是到要用誰買的奶瓶等等枝微末節的問題爭執。尤其是在過年期間,父母親無不希望小孩能留在自己身邊一起渡過佳節,如果在過年期間父母親針對「怎麼探視小孩」沒有共識該怎麼辦?法院要如何處理?我們一起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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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探視權案例分享

夫妻在離婚訴訟中往往是已經分居的狀態,換言之,小孩勢必只能跟父或母親其中一方同住,沒有跟小孩同住的一方稱為「探視方」,而探視方要怎麼樣探視子女呢?

一般法院的作法,會以「隔週週末探視方可以接小孩」出去玩或是回家都可以由探視方安排,但如果對方在不讓探視方探視未成年子女,或是過程中百般刁難,此時探視方便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保障探視方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穩定、持續和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進行「隔夜探視」

其實常有民眾諮詢,若是比較長的連假應該要如何探視?法院一般的作法會區分「單數年、雙數年對調進行」,具體來說,113年是單數年,探視方可以在農曆除夕到大年初二這3天把小孩接回同住,而下一個新年是114年的雙數年,就變成農曆大年初到初五這3天探視方可以跟小孩同住,接下來就以此類推做輪調。

Q:如果法院尚未下裁定,父母雙方又無共識,該怎麼辦?

我們曾處理過一個案例,阿明和小美在打離婚官司,當初是小美把阿明和女兒趕出家門,所以離婚過程中女兒都是跟阿明同住,阿明也很有善意的讓小美定期隔週週末接回女兒同住、進行探視,都沒有問題。

一直到接近農曆春節,小美主張女兒一整年都和阿明一起過,該年年假9天就都讓女兒在自己那邊渡過。但阿明認為,小孩平常雖然都在自己那邊生活,但小孩一到五都在上課,難得有長假可以帶小朋友出去玩,因此希望這9天中,前面5天就跟媽媽這邊過,後面4天把小孩接過來一起過年,但雙方沒有共識、爭吵不休。當時,因為過年快到了,如果要等法院下裁定,或是等法院下暫時處分其實都已經來不及了。

當時開庭時,法官直接建議雙方抽籤,雙方也都同意,所以我們就在法院裡面做籤,直接抽籤決定如何探視。當然這是法無明文的方式,不過因為當時的情況特殊,確實也是沒有辦法下的權宜之計。

二、對方不給探視,可以不給扶養費嗎?扶養費怎麼計算?

常有民眾訴苦對方不讓自己探視小孩,是否就可以不負扶養費?或是付的很不甘心等等,其實這是一個非常錯誤的觀念。

首先討論如何計算扶養費比較合理,原則上扶養費可以由父母親雙方自行協議,講好就沒有問題,但如果協議不成時,就由法院來訂。法院原則上會依照行政院主計處公布的「各地區每人每月平均消費支出」作為基準,具體來說ㄝ如果小朋友居住在台北市,台北市在110年每人每月消費支出是32305元,如果法院認定父母親雙方財力相當,通常就會各負擔50%,也就是32000除以216000元。

至於無法探視是否就可以不負扶養費的問題,可以看看接下來的案例:

曾有一個當事人小冠受不了他的太太小慧長年外遇,希望趕快脫離婚姻,所以在離婚協議時就妥協將兒子監護權讓給小慧,殊不知離婚後小慧持續百般阻礙小冠探視兒子,並且,小慧在自己玩樂、工作忙碌時,才會想到要把兒子丟給小冠照顧,甚至常以三餐不濟為理由向小冠借錢、要求更多費用。

冠覺得很不甘心,認為自己一毛都沒少付扶養費,卻常常無法順利探視孩子,就認為必須看到小孩才願意給付扶養費,因此給付方式就變成分段給付。

我當時建議小冠還是必須定期、穩定的給付扶養費,至於針對小慧不善意、對孩子不好的言行,應直接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並且最後也成功讓法院把小朋友的監護權判給了小冠。

三、善意父母原則

小冠能夠獲得法院改定監護權的結果,其實就是因為所謂的「善意父母原則」,是法院在認定父母哪一方比較適合的擔任監護人時的重要原則:

第一是積極面

法院會選擇「較具備善意父母內涵」的一方,此時法院會看哪一方提出來的扶養費方案比較有善意,其實說白了就是看誰付的錢比較多。

此外,也會看父母是否有可能「促進未同住方跟小朋友定期、穩定的探視」

第二是消極面

法院會看父母親是否有藏匿小孩、拐帶小孩出國,或惡意不告知對方小孩去向,甚至在小孩面前灌輸仇視對方的思想,如果有這些都是扣分的行為。

最後,如果不幸走到離婚這一步,還是建議大家心平氣和的處理婚姻、好聚好散,就算做不成夫妻,也沒有必要當仇人,可以共同為了孩子的好當合作的父母,讓孩子感受到慢慢的關愛才是最重要的。

 

 

最後,如果走到離婚那一步,還是建議大家心平氣和的處理婚姻、好聚好散,就算做不成夫妻,也沒有必要當仇人,可以共同為了孩子的好當合作的父母,讓孩子感受到慢慢的關愛才是最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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