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罪構成要件有哪些?初犯關多久?5分鐘一次了解洗錢罪刑責!

好好地突然收到警局通知,說自己涉犯詐欺罪、洗錢罪?很有可能您早已陷入詐騙集團的陷阱裡,卻不自知!許多洗錢罪的被告,其實都是被詐騙集團利用的車手、人頭帳戶。近年因為詐騙猖獗,政府數次修法,現在洗錢罪會怎麼判呢?構成要件是什麼?如果是初犯會關多久?翊宇律師事務所專精承辦洗錢罪案件,就讓我們告訴你!

目錄

什麼是洗錢罪?

《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的定義包含以下四種:

  1.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2.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以詐騙案件來說,詐騙集團詐騙取得受害人的錢財之後(犯詐欺罪),人頭帳戶和車手收受、持有詐騙贓款,可能還故意或間接故意地協助詐騙集團隱匿金流。如此一來,即使是毫不知情、被詐騙集團利用提供人頭帳戶或成為車手的民眾,也可能涉犯洗錢罪。

這些被詐團利用的民眾,常遇到的「洗錢罪」分為兩種,分別規定在今年(民國113年)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第19條和第22條。 

  •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1.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刑度依犯罪情節輕重調整 
    1. 舊條文:7年以下有期徒刑(沒有規定最低要判幾月或幾年以上,等於法官可以判少於6個月),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2. 修正後:根據洗錢金額分為
      1. 未達新臺幣1億元,處6個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 
      2. 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 上限刪除
    將原本條文的第3項:「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刪除。也就是說依這第14條判刑的話,除了該條規定的7年以下這個上限外,還有一個天花板,也就是「特定犯罪」的最重刑度。
    這是什麼意思呢?我們以人頭帳戶所有人同時成為車手,領取並交付贓款給詐騙集團的例子來說: 
    1. 這個車手洗的錢,就是詐騙集團犯了加重詐欺罪而騙來的贓款。車手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定義的洗錢行為,例如「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犯加重詐欺罪所得的贓款)或掩飾其來源。」 
    2. 在修法前,車手依第2條構成洗錢行為,法官應該依舊法第14條判刑。 
    3. 加重詐欺罪法定刑度為1~7年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所以法官判刑時,因修正前第14條第3項限制,不得判超過特定犯罪(=加重詐欺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7年有期徒刑+科100萬元罰金)。
      原本依第14條,可以判到7年+500萬元罰金,加上第3項這個天花板之後,最重只能判到7年+100萬元罰金。 
    4. 修法後,第3項刪除,不用再參考特定犯罪的刑度,直接依修正後第19條的5年有期徒刑+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或10年有期徒刑+科1億元以下罰金為上限即可。 
  • 《洗錢防制法》第22條(擷取第1項至第3項)

    1. 任何人不得將自己或他人向金融機構申請開立之帳戶、向提供虛擬資產服務或第三方支付服務之事業或人員申請之帳號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但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或其他正當理由者,不在此限。 
    2.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裁處告誡。經裁處告誡後逾五年再違反前項規定者,亦同。 
    3. 違反第一項規定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1. 期約或收受對價而犯之。 
      2. 交付、提供之帳戶或帳號合計三個以上。 
      3.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依前項或第四項規定裁處後,五年以內再犯。 

洗錢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 第19條(一般洗錢罪)

    人頭帳戶可能成立一般洗錢罪的幫助犯,而車手常見被論以一般洗錢罪的共同正犯。一般洗錢罪的構成要件,主要是看有沒有符合洗錢防制法第2條的規定。

    1. 存在前置特定犯罪洗錢行為
      洗的須為「
      特定犯罪」的犯罪所得,如同前面提到的車手洗錢的例子,特定犯罪所得就是詐騙集團犯加重詐欺罪所得的贓款。

    2. 洗錢行為
      也就是要有:

      1. 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其來源。

      2. 妨礙或危害國家對於特定犯罪所得之調查、發現、保全、沒收或追徵。

      3. 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 使用自己之特定犯罪所得與他人進行交易。

    3. 故意
      須注意的是,法律上「故意」有分程度。例如反詐騙宣導已經多年,你是否其實知道交出帳戶、幫不明人士領錢,可能會被詐騙集團利用?如果你知道有這個可能,卻仍然做了這件事,法律會認為你「任由犯罪發生」,實際上有「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也是屬於故意犯罪的一種,而不會論以過失喔!

  • 第22條(無故交付帳戶罪)

    無故交付帳戶罪主要針對人頭帳戶,是較新被定義出來的犯罪態樣,而且不判斷你的主觀意圖是否為故意。構成要件如以下:

    1. 無故交付帳戶

      為該條第1項規定。這裡的「帳戶」有的法官認為,不只是單純提供帳號號碼,而是要交出對該帳戶的支配控制權,例如交出提款卡或存簿、提供提款密碼等;但有的法官認為只要交出帳戶號碼,甚至自己幫對方操作網銀就算。

      所謂的「無故」,法律亦有明定如:

      1. 基於親友間信賴
        社會上民眾常見家人或親密朋友之間會借用帳戶、保管帳戶,或親友間本來就常互相有金錢往來。這個狀況法律認為交出帳戶是有合理的理由。
      2. 一般商業交易習慣
        例如匯薪水、給付款項……等等,本來就常需要提供帳戶資訊,財務、會計等員工會幫老闆保管帳戶存摺或提款卡,如果這個交出帳戶的行為,在一般商業交易慣例中是常見的,那就算有正當理由。
        不過如果像是貸款詐騙,要你提供帳戶存摺/提款卡和密碼給他們美化金流,這就不符合「一般商業交易習慣」,而屬於「無故」的範圍了,因為正常狀況下申請貸款是不用提供這些資訊的。 基於親友間信賴
      3. 其他正當理由 
        其實「無故交付帳戶的行為」,依第2項規定,若是第一次或距離第一次超過五年再犯,只會被警察發函告誡,而不成立犯罪,但如果符合接下來的要件,就會有刑責了。 
    2. 約定對價
      第3項第1款規定,也就是有約定或已有收受對價,進而交出帳戶。

    3. 交出帳戶數量
      交出的帳戶、帳號有3個以上(包含3個)。

    4. 5年內因相同原因被告誡過
      如果這次不是第一次無故交付帳戶了,而且上次已經被警方告誡過,距離上次收到告誡時間又在5年以內。

洗錢罪初犯關多久?

  • 一般洗錢罪

    若為人頭帳戶而沒有成為車手的狀況,通常論以洗錢罪的幫助犯,依第19條第1項後段,洗錢的金流合計若在新臺幣1億元以下,最輕可以判6個月,依法有易科罰金的空間。
    有轉匯、領錢的話,會成為車手,可被論以洗錢罪的共同正犯(非幫助犯),通常就無法易科罰金,若無法爭取到緩刑,即使情節較輕微也通常會被判1年左右,仍要入監。 

  • 無故交付帳戶罪

    依法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但初犯的話,實務上通常判在6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 

洗錢罪刑責有哪些?

  • 一般洗錢罪

    1. 金流超過新臺幣1億元,處3年~10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2. 金流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5年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0萬元以下罰金。
  • 無故交付帳戶罪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論以一般洗錢罪,會連同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一起想像競合,也就是哪個刑度比較重,就用該罪的刑度來量刑。

若是車手幫忙領錢,除了一般洗錢罪外,還會從普通詐欺罪升級到刑法第339條之4的加重詐欺罪;且如果有多次犯行,會「數罪併罰」,刑責會累加。

若您被詐騙集團利用,不小心成為人頭帳戶甚至車手,務必盡快尋求律師協助,即使被處以告誡也不可掉以輕心,若真的是不小心提供帳戶給不肖人士,仍有需要爭取將告誡處分撤銷,否則再有下次,可能就要被判刑了!如有法律諮詢或委任服務需求,請加入本所接洽,建議您可以尋求專業律師諮詢,歡迎加入本所官方LINE@kenlin,將有專人服務您與律師接洽。

【延伸閱讀】

【本所資訊】

台北市松山區復興北路191號9樓之1

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80號11樓A10室

高雄市前鎮區民權二路8號16樓之1 A室

歡迎分享

【免費諮詢】

若您有更多法律問題歡迎點右上角的「免費諮詢」按鈕,讓案件處理經驗豐富的林冠宇律師為您解答喔!

標記: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