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配偶外遇後想要提告時,你知道提告流程要怎麼走嗎?如果家醜不想外揚,除了對簿公堂還有什麼法律程序呢?是否可以讓對方道歉?又要蒐集哪些證據呢?可以先告小三或小王,之後再告配偶嗎?讓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只要擁有豐富處理外遇案件的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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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侵害配偶權?
民國109年的第791號大法官解釋,宣告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違憲,通姦行為應除罪化,自此外遇不再受刑法處罰。但是這並不代表家庭被破壞後,原配正義無從伸張,民法保障的「配偶權」都還是存在的,配偶權遭到外遇一方與其外遇對象侵害後,仍可以提告請求損害賠償。
配偶權:
法律上的配偶權是源自於「婚姻」的契約關係而生,婚姻關係應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負有互守誠實、維持家庭圓滿幸福的義務,也有依此要求對方誠實、不破壞生活圓滿安全的權利。簡單來說,在婚姻中我們不該欺騙、背叛彼此,如果有一方破壞了這個信任,造成婚姻不幸福,另一方就有權利向對方請求賠償;至於第三者則是與外遇這一方「共同侵害」了原配的權利,因此也會有侵害配偶權的適用。
因此,只要是「破壞婚姻圓滿安全」的行為,就有可能屬於侵害配偶權的範圍,而不限於性行為本身,很多人會誤會的是外遇必須與性行為有關,但是其實只要是可能構成「婚姻圓滿安全」的行為就有可能侵害配偶權,像是太頻繁的聊天、牽手逛街、常常深夜通話談心、多次單獨出遊、言語曖昧調情……等等,超過大眾認知中一般異性友人社交的程度,都屬於侵害配偶權的行為,都是可以納入提告的!相較於舊刑法的通姦罪,一定要證明到雙方有性交,甚至還有很多原配是帶著警察或徵信社破門抓姦,原告舉證的難度更高。
誰是當事人
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會分為「原告」、「被告」,可以當原告的就是遭到劈腿(配偶權遭侵害)的原配;至於被告的話,不外乎即是劈腿的配偶與第三者,可以一起列為被告,也可以在這兩人之中擇一提告,甚至有人會運用「爭點效」的概念,先告其中一人,待判決確定後,再拿此份判決去提告另一人,因為外遇交往的過程和事件是相同的,這個事實已經過法院認證,也不需再重複蒐證說服法院(只是需要注意的是,提告第一個人時就要先特定出另一人的身分,強調是這兩人一起侵害了我的配偶權)。
提告之後的程序
原告向法院提出民事起訴狀後,法院受理、分案給承辦股,並會寄發裁判費的繳費單給原告。這個裁判費只是原告先代墊,金額大約是請求賠償額的1.1%,日後會依雙方勝敗比例分配負擔。
繳完裁判費並不是馬上就會開審理庭,而是會先讓雙方調解看看。調解程序在法院的調解室舉行,會有調解委員居間,雙方可以帶律師或訴訟代理人出席。
如果雙方達成共識,調解成立就會作成調解筆錄,案件就結案、不會繼續審理,之後若被告不照條件履約,原告也可以憑這份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如果調解不成,案件才會往下進行到審理程序,由法官開庭、做判決,判決僅會要求對方賠錢,不會讓對方道歉等等。
可以不要訴訟嗎?
當然可以。
有兩種做法,第一種是先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給對方,要求對方配合私下協商;第二種是當事人可以聲請鄉鎮市區公所或法院調解,調解說白了也是談條件,原告可以提出希望對方賠償多少,或希望對方可以發道歉啟事、寫悔過書……等等,只要不違反善良風俗(例如讓對方洗門風),都是可以列為商談的條件,這是調解比法院判決彈性的地方。
可搜集哪些證據提告?
在介紹常見可搜集的證據之前,首先提醒欲提告的原配們,要先釐清今天我們是要「證明什麼」,再決定要搜集哪些證據。
像本文前面所說的,要證明對方有侵害配偶權,不用像以前告通姦罪時,須證明到兩人發生性關係,侵害配偶權只要證明兩人有「逾越一般男女友誼交往」的程度即可,例如頻繁關心問候、出遊過夜、單獨投宿旅館、長時間在密室相處、互取親密暱稱、傳清涼照、深夜通話……等等,都是可以說服法院的事實;另外如果要告第三者,除了證明不正當交往事實,還要證明第三者知悉交往對象是有婚姻關係的。
常見可以搜集的證據包含:
1. 雙方的對話紀錄
搜集對話紀錄時,若可以的話盡量用翻拍或螢幕錄影的方式,以免被對方爭執圖片可以偽造。此外也要注意,若對方手機有上鎖而雙方沒有共享密碼,平常對方也不會讓你看手機……等等,平時不會有機會看到對方手機內容的話,破解手機蒐證可能會有涉犯妨害秘密罪的問題。
內容包含雙方曾提及外遇一方有婚姻關係、曖昧對話、互叫老公老婆等暱稱、聊腥羶色的話題或互訴愛意、互傳調情或清涼照、談及兩人發生性行為的經驗、親密合照……等等。
2. 社群軟體發文、照片
例如在Facebook、Instagram上發兩人的親密合照、在照片下方親密留言,或有出遊打卡等蛛絲馬跡,都可以提出作為證據;如果夫妻結婚時有公開發文紀念,也可以提出說服法院第三者應知悉對方有婚姻關係。
3. 約會旅館明細
如果兩人有單獨出遊、投宿,有留下發票或明細被原配發現,也可以附上,只是這只能作為輔助之用,畢竟發票上不會寫名字,原配還要證明這就是兩人一起上旅館的紀錄,例如有影像、對方有承認,或兩人之間對話紀錄有提到。
4. 定位紀錄
如果夫妻雙方本來就會共享位置,而對方的定位有異常,例如長時間停留在汽車旅館,或明明跟原配說要去A地,定位卻顯示一直在B地……等等,那定位紀錄就可以作為輔助的證據提出。
和旅館明細的道理一樣,定位系統不會顯示他現在是跟誰在一起,因此還要用其他更直接的證據證明,定位異常的當下就是兩人在約會。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本來夫妻是沒有共享定位,但原配為了抓姦而偷偷給另一方設定,可能就會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喔!
5. 行車紀錄器
如果車子是夫妻雙方都會開,那就可以去調行車紀錄器的影像(如果車子只有一方會支配使用,同樣會有妨害秘密罪的疑慮)。行車紀錄器會將聲音也錄進去,若一方開車時載第三者,兩人在車內有親密聊天,或在車內為性行為,甚至直接將車子開進摩鐵,那也可以做為兩人有不正當交往的證據。
6. 證人
例如外遇那方的同事、親友,可能知悉兩人不正當交往的狀況,可以試試看說服他們出來作證;此外,也有不少原配是先原諒外遇那方的配偶,再提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權訴訟中讓外遇的配偶出庭作證,承認與第三者的關係。
若有未成年子女,子女曾提到爸爸/媽媽有帶不認識的「叔叔」、「阿姨」回家,甚至兩人有親吻、擁抱,或兩人會帶他出去玩等,雖然理論上也可以讓子女作證,但是有的法官不太認同這樣的作法,身為父母仍要以小孩的最佳利益為斷,慎重考慮這會不會影響到小朋友的身心成長喔!
7. 錄音
可以與對方對質,並偷偷將對話錄下來,對方若有承認外遇,錄音檔也可作為呈堂供證。因為這個對話是自己和別人之間的談話,且是作為訴訟證據使用,原則上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罪。
除了以上的人證、物證之外,像是外遇兩人若有生小孩(私生子女,或法律上稱「非婚生子女」),這就是兩人有性行為的最直接證據,可以向戶政機關查調對方是否有認領小孩的紀錄,或在訴訟中提出適當證明,讓法院認為有必要進行親子鑑定……等等。
結語
有許多證據是需要互相配合,才能拼湊出一個完整的故事,因此需要耐心的蒐證。若您現在正遭遇配偶背叛,對於提告或訴訟策略有疑問、不知哪些證據才是必要搜集的,或不知該如何蒐證才不會觸法,可以預約本事務所律師進行完整的一對一諮詢,依照您的需求客製方案,也省去您為了案件奔波、勞心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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