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有一名婦人持亡夫的證件提領其存款,遭到亡夫女兒提告後,被判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6 個月有期徒刑。這起案例聽起來算合理卻又有點怪怪的,為什麼亡夫的配偶明明有繼承權還會被判處有罪?這樣會構成詐取遺產嗎?本來應該繼承到的財產若被侵占,對方有什麼法律責任?讓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與您分享 4 關鍵,護衛您的繼承權利!
目錄
誰可以繼承遺產?什麼時候才可以開始繼承?
繼承資格 | |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了遺產的法定繼承人資格,以及法定的繼承順序,其中,配偶屬於當然繼承人,原則上一定分得到。 其他人的繼承順序則為:(1)直系血親卑親屬(2)父母(3)兄弟姊妹(4)祖父母。只要前順位者繼承了,後順位者就全部分不到。 | |
繼承開始 | |
依《民法》第 1147 條,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就直接開始、可以辦理繼承程序,而不只有一般自然意義的死亡,法律上的死亡宣告也屬於繼承開始的時點。 |
明明有繼承權為什麼不能直接把錢領出來?
即便有繼承權且繼承已經開始,也不代表繼承人可以直接拿被繼承人的證件取得所有遺產!必須遵循一定的程序辦理繼承手續,才能將資產合法轉移到自己的名下,詳細流程敬請參考繼承流程懶人包!律師 6 步驟全解析帶你輕鬆攻略 一次搞定遺產繼承。
此外,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原則上是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即便在一般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處分應繼分遺產,也仍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而在分割協議繼承的情況下,全體繼承人經協議自由分配遺產,更需要全體繼承人辦理特定程序才能完成。
此外,由於被繼承人的遺產原則上是由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即便在一般繼承的情況下,繼承人處分應繼分遺產,也仍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同意;而在分割協議繼承的情況下,全體繼承人經協議自由分配遺產,更需要全體繼承人辦理特定程序才能完成。
被繼承人授權的存款管理權限,往生後會自動消失嗎?
實務上有許多如同文章開頭提到的案例,被繼承人生前可能因行動不便等因素,授權配偶協助處理財產管理事務,平時也都是由配偶到銀行辦事,因此在被繼承人往生後,該配偶也繼續自然而然地使用亡者證件領錢等。
然而,這樣的權限依《民法》在被繼承人往生那刻起便會自動消失,被繼承人遺留的所有資產也成為遺產,且繼承已經正式開始,因此遺產由全體繼承人共有,若是配偶擅自處分財產就有可能觸法。
怎樣會構成侵占遺產?只是領出繼承的財產就成立詐欺?
常見情境 | 可能涉犯法條 |
以被繼承人名義填寫銀行領款單,讓行員以為被繼承人還存活。 | 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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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領款單給行員,讓行員認為被繼承人想要領錢。 | 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法》第 2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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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銀行行員認為是被繼承人要領錢並交付金錢。 | 詐欺取財罪:《刑法》第 33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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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拿被繼承人的提款卡到ATM將其存款領出。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刑法》第 339 條之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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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將被繼承人財產自己花用。 | 侵占罪:《刑法》第 335 條
*實務有判決認為,若領出的金錢是用在合理範圍內支付喪葬費,就不構成侵占罪。 |
專業律師守護繼承權、保衛遺產
遺產繼承與分配是每個家庭都會面臨的挑戰,其中最重要的事項之一便是遺產還是公同共有狀態時,處分需要全體繼承人同意。過程中,常有意見不合也不免有爭議,不僅耗費心力也傷感情,特別在分割協議繼承、遺產遭侵占等情況,若有法律專業協助預先釐清並確保每個步驟都符合法律規定,便能減少困擾與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