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來判酒駕致死案 連律師也好奇了

去年年底,台灣發生一起酒駕者超速而導致被害人死亡的車禍案件,李姓嫌犯在面對警察逮捕的過程中,不僅試圖拒捕,甚至有搶奪槍枝的行為,他種種惡劣的行跡引起公眾的撻伐。這也是台北地方法院第一起由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不過,這名李姓嫌犯在2023年4月時,向法院聲請不要讓國民法官參審,後來法院裁定駁回他的聲請。各位讀者看到法院的決定,應該會覺得法官英明,不過,同時間應該也有許多民眾好奇「為什麼這名李姓嫌犯可以聲請不要讓國民法官來參審呢?」、「法院是用怎麼樣的理由駁回他的聲請呢?」讓我們一起來探究!

目錄

一、酒駕事件適用國民參審

這位李姓嫌犯不想讓國民法官參審的動機,不是律師的各位讀者應該也能猜出來,答案就是「他不想被關」。為什麼他的如意算盤會是如此?就得從國民法官的制度說起。

其實,依據臺灣的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不只可以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還可以決定他要判決多重」。臺灣社會普遍無法接受酒駕行為,多數人會認為酒駕者應從重量刑,也就是應該判決重一點。即便立法者不斷修法,把刑度加重至現行《刑法》第185條之3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不過我們仍常在新聞看見,酒駕者被法院輕判縱放的結果。

例如去年年底,一位酒駕人士已經酒駕兩次,該次酒駕甚至導致一位民眾死亡的結果,法院最後卻只判決1年10個月的刑度,多數臺灣民眾應該都非常難以苟同,甚至有了「臺灣法律為什麼只保護壞人?」的疑惑。

因此,臺灣的國民法官制度便應運而生了。觀察《國民法官法》第5條第1項規定,「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就應該讓國民法官參審。第2款則規定,「故意犯罪導致死亡」的案件也應該由國民法官參審,這款立法理由特別提到,「酒駕致死」的類型在此款項中的範疇中

二、被告聲請不要國民參審的依據

回到本案,李姓嫌犯究竟又是以什麼法律依據向法院聲請不要讓國民法官參審呢?

答案是,依據《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第1、4、5款規定,首先第1款提到,有事實足認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會顯失公平的情況;第4款規定被告已經坦承犯行時;第5款則概括的規定有明顯認為適用國民法官制度會生不公平情形

李姓嫌犯稱,事發時媒體大肆報導,並且使用強烈、偏頗、渲染的口吻和角度,例如,報導提到死者是一個單親爸爸、李姓嫌犯態度惡劣,甚至稱其有黑道背景。所以,李姓嫌犯認為若此案件讓國民法官參審,可能會有偏頗、有失公平的狀況。

再者,李姓嫌犯提出第二點訴求,表示他已經坦承犯行,事後也積極與受害者家屬洽談和解,針對量刑的部分已經沒有爭議,所以沒有必要讓國民法官參審。

三、法院裁定駁回聲請的理由

首先,針對李姓嫌犯稱國民法官會有偏頗、不公平審判的部分,法院有以下理由:

第一點

法院認為現今網路普及,很難期待民眾不看新聞,並且實際上有許多媒體是以貼近事實的方式來呈現事件,因此,稱只要民眾看新聞就會產生偏頗,其實有邏輯謬誤。

第二點

國民法官由法院選任,假如有事實足認國民法官有偏頗認知,其實他就不會被選任,即便真的有漏網之魚,在審理的過程中,檢辯雙方可能說詞導致國民法官有偏頗,法官其實也有「說明義務」,再假設,此時國民法官仍然不適任,法院也可以將其解任。

所以李姓嫌犯的說詞根本就不足採信。

接著,關於李姓嫌犯稱其已經坦承犯行,所以量刑沒有爭議的部分,法院也有所回應:

第一點

李姓嫌犯其實沒有完全坦承,因為其稱被害者在事發當下有違規變換車道的肇事責任,所以自己的犯罪情節沒有那麼重大。

第二點

針對量刑部分,檢辯雙方還沒有共識,究竟此案件可否適用「自首可以緩刑」的條件,都仍有爭議、待討論。

最後,李姓嫌犯稱此案件沒有必要動用到國民法官,法院則回覆:

臺灣民眾特別關注酒駕議題,因此這樣的案件特別需要國民法官參審,透過國民法官參審,可以促進司法貼近人民、促進公共利益。

綜合以上理由,法院裁定駁回李姓嫌犯的訴求。

四、律師見解

看完這些理由,其實我個人也好奇,國民法官的判決會不會跟一般法官的判決差別很大,不過在國民法官判決出來之前,我們可以先來看看過往實務針對這類「酒駕超速致死」的車禍案件,其實審理關鍵會在於被告是否有跟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或『調解』,以及被告的犯後態度,還有是否適用自首條款減刑

綜觀以往判決,其實法院針對這種案件最高就是判決7年到8年左右的刑度,如果有符合自首要件的話,則可能減低到5年左右,假設被告有跟受害者家屬達成和解的話,刑度則可能降低到2年到4年之間。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刑度在(包含)2年以下,就有機會獲得緩刑,也就是被告可能不用真的被關。

所以就我個人看法,此案件假如適用國民法官參審制度,一定會有所改變,刑度可能會往上加重一些。說了這麼說,其實重要的是,本案(在錄影當下)剛進入審理階段,其後續會如何進行、結果又是如何,都值得大家繼續關注。

希望透過國民法官制度,能使得司法更加更加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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