嫁性侵犯遭家暴多年殺夫 為何也不依「情堪憫恕」減刑?(上)

全國第一件國民法官參審結果於2023年夏天出爐,一名遭到丈夫家暴30幾年的季姓婦女,一天終於受不了就拿菜刀把熟睡的丈夫刺死,最後被判處72個月有期徒刑,許多人覺得婦人其實情有可原,這樣會不會判太重?如何適用「情堪憫恕減刑」?國民法官參審的案件有何特性?讓我們一探究竟!

目錄

一、受暴婦殺夫案判決重點

因為錄影當下判決沒有公開,因此根據法院的新聞稿以及媒體記者資料來為大家整理重點:

1、季姓被告在犯罪後主動到警局自首,符合《刑法》第62條的「自首減刑條款」,而殺人罪刑度最高為死刑、最低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最後刑度應會落在「5年以上、最重無期徒刑」的區間。

2、季姓被告可否適用《刑法》第19條第12項來主張不罰或減輕,關鍵則在於犯案當下季姓被告的精神狀態,而因為被告自陳犯案時精神非常清楚,犯案前甚至服用了鎮定劑,也就是冷靜下來後才殺害丈夫,因此不適用「精神抗辯」

3、檢察官其實有考量到本案特殊,因此適用減刑條款最低刑度降至5年後,比重傷罪的5年至8年還低,所以最後檢察官是求處8年到12年的有期徒刑。此時,爭議就落在,本件有沒有刑法《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的適用,也就是說若減刑後最低刑度仍過重,法院得再酌量減輕,這是避免情輕法重、刑罰過苛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檢察官認為季姓被告其實仍有其他援助管道,例如庇護所、社工訪視都十數次聲請家庭暴力的保護令後又撤回,所以在整個面臨家暴的過程中,季姓有選擇與逃離家暴的可能性,卻仍選擇殺害被害人,因此沒有第59條情形。最後,檢察官的主張成功說服了國民法官。

二、「情堪憫恕」是一個怎麼樣的概念?如何達到減刑標準?適用要件有哪些?

Q:長期深受家暴者未必能如一般人一樣,向外尋求救助管道,檢察官的說法真的有通情達理嗎?

針對此問題,必須回到情堪憫恕標準來討論。「情堪憫恕」四字沒有明確指出任何標準,好處是適用上彈性可以適用各案,但壞處就是標準浮動,只能透過實務判決找出可能的適用要件,常見的有下:1、足以令一般社會同情  2、最低法定刑度仍過高  3、犯罪另有特殊原因或環境。

實務上有兩件關於毒品案件適用第59條減刑的案例:

第一件

販毒集團將K他命藏在抽油煙機中寄送到我國境內,試圖運送毒品,結果直接在過海關時當場被查獲。而運輸毒品的刑事責任包含7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縱然被告在後續司法程序中皆坦誠犯罪,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減刑的適用,仍有36個月以上的刑度。

法院認為,被告在當中只負責毒品抵台後收件的角色,不具有主導地位、酬勞只拿三萬,並且在毒品早就被查獲的情形下,根本沒有實際流通到市面所以危害較小,因此,應可以適用第59,最後判決2年有期徒刑,甚至讓他緩刑、有自新機會。

第二件

「毒品咖啡」包內含物不清,而法律規定若混合兩中以上毒品,刑度會加重二分之一。常見的案例是,年輕人可能想打工、被朋友慫恿等因素販賣毒品咖啡包,就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9條第3項的加重適用,再搭配多次販賣行為的數罪併罰,若認真計算刑度可能會高達10年以上。

因此,實務上法院針對青少年、混合新型毒品等案件,也時常沿用《刑法》第59條的規定,透過情堪憫恕減刑,讓被告不需要真的入監、入看守所。

三、《刑法》第57條VS第59條?

Q:鄧如雯殺夫案也沒有適用第59條減刑?

鄧如雯的案件與本案非常類似,是鄧如雯在保守的社會觀念下,因為懷孕而與年輕時強暴他的加害者結婚。婚後仍然受到家暴,所以鄧如雯在忍無可忍下,用水果刀殺死丈夫,最後被判處3年有期徒刑。

鄧如雯的案件也沒有適用第59條,因為當時法院認為已經適用了第57條的量刑基礎,也就是已經審酌了被告的行為基礎,在法定刑的範圍之內考量被告犯後態度、是否與被害人和解、是否獲得家屬原諒、教育程度、生活情況,以及犯罪所生的危害等等,再就法定刑度中間去拿捏法院認為適合的相對應刑罰。當時法院應是審酌鄧如雯長期遭到家暴的情形,已經將刑度調降合理的程度,所以就不可以再適用第59條來減刑。

鄧如雯殺夫案發生在民國82年,後來見解有變,若是個案中,已經審酌最低刑度還是認為實在很可憐、不相當,客觀上一句經驗需要再次減輕刑度,就可以使用第59條。

四、國民法官在參審案件中的主導性如何?

Q:本案有國民法官參審,本來許多人預想國民法官相較職業法官會較感情用事,刑度可能較低,結果沒想到意外的高?在國民參審案件中,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何者對於案件量刑的主導性較高呢?

職業法官在實際上主導性可能沒有想像中高,因為依據《國民法官法》「有罪判決」需要全部法官的三分之二的多數決,法庭中有六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國民法官數量多出職業法官一倍,而有罪確定後則要決定「量刑」,單就法官數量而言,在票票等值前提下,其實還是較國民法官多。

而每位國民法官都有自己的心理認同、價值觀,就連職業法官在第57條和第59條適用上也會有不同想法,因此其實還是必須回到個案判斷。

此案之後,也有一件李佳修酒駕車禍致死的案件,同樣為國民法官參審的判決出爐,最終判處被告72個月,以實務經驗而言比想像中還重,但卻也比較符合人民對這種酒駕不應該發生的法感情。

五、誰可以當國民法官?有哪些條件?當上以後會審理哪些案件?

國民法官的立法制度與目的,是希望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一個重大刑事案件的審判,促進國民對於法律的信賴與了解,以前大家會一起罵法官是恐龍,現在大家就是一起當恐龍啦!

只要你是年滿23歲、居住在法院管轄區域內4個月以上、身上沒有刑事責任,並且沒有受過專業的法律訓練都有機會擔任國民法官。

會參與到的案件則是排除了少年、毒品案件,只要是最輕本刑10年以上或是故意犯罪致生死亡結果的案件,便會開啟國民法官審理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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