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親人、朋友卻欠錢不還,該怎麼辦?欠錢過多久可以不用還呢?債權人有多少時間可以提告?法律的「消滅時效」是什麼?時效過了以後,債務人就不用還錢嗎?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專業的債務催收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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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追溯期」?
首先要區分的是,本文現在討論的是民法上的追溯期,而不是刑法的「追訴期」。
刑法的追訴期是規定,哪些罪在犯案多久後,檢警就不能再處理這個犯罪;至於民法的「追溯期」,法律專有名詞是稱作「消滅時效」,指的是在法律關係發生之後,法律有規定在一定的期間內,雙方可以請求自己民法的權利。萬一超過這個時間請求,其實法院還是會受理聲請,但對方也可以抗辯已屆時效,法院就會將請求駁回。
消滅時效原則規定,在民法第125條:「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除此之外,有些特殊例外,例如侵權行為和部分勞務報酬的請求權只有2年、一般利息的請求權有5年……等等,則各自規定在該章節的條文中。
也就是說,如果是一般親友間借貸欠錢不還的狀況,債權人(出借資金的人)有15年的時間可以向對方透過法律程序請求本金;本金衍生的利息,則每一期有5年的時間請求。
消滅時效快過了怎麼辦?
有的人被欠錢不還,但礙於不想跟對方撕破臉,就拖很久沒有處理,甚至最後都忘了有這筆錢;這時候請求權時效都快要消滅了,才想起來要催討。這樣的情形該怎麼辦呢?
民法其實有規定,達成一些特定的條件,時效就可以「中斷」。我們將時效想像成一個碼表,隨著時間的進展,碼表上的計時就越接近15年的期限;而所謂的中斷,就是先暫停這個碼表,等到造成中斷的事件結束後,再把碼表直接歸零、重新計時。
這些可以造成中斷的事件,在民法第129條中有列出: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 請求:債權人要去催討,但要注意民法第130條規定,在請求後6個月內須起訴,否則時效就不中斷了
- 承認:指的是債務人表示自己的確有欠你錢
- 起訴:除了提起一般的民事訴訟,聲請支付命令裁定、聲請調解,或已經有執行名義者聲請強制執行,也都算是這條所指的起訴範圍。
消滅時效規定的理由,一方面是要保護長期下來已經建立的新秩序、維持社會大眾對這個狀態的信賴,也避免時間久遠舉證困難,另一方面也是鼓勵債權人要積極行使權利。因此如果有遇到借錢給別人,對方卻欠錢不還,建議您盡快讓律師評估狀況,看是否有必要先發函催討以中斷時效,或直接聲請法律程序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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