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在哈law】如何鑑定失智「宣告」等級?律師:問他總統是誰(上)

一、行天宮與老翁的爭議,有哪些法律問題?

前陣子引發爭議的行天宮受贈案是一名罹患輕微失智的獨居老人,她瞞著女兒將名下價值上億元的九戶房產都捐贈給了行天宮,還說廟方會負責照顧她,行天宮回應說不會因為捐贈,去換取這個照顧的條件,那所以該老翁這樣的行為究竟有沒有法律效力便是一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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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老翁能否主張贈與無效?

其實該老翁把他名下的房產捐贈給行天宮這樣的行為,即是所謂贈與,原則上送出去的東西是要不回來的。不過,依照新聞的報導,行天宮似乎有跟老王有承諾說會照顧該老翁。依此,便類似於負負擔的贈與,所謂附負擔的贈與即是在如此基礎下,受贈予的人,他要負擔一定的代價跟義務。

比如說有一父親欲將房產贈與給自己的兒子,並且跟兒子約定欲贈與,但是要求兒子要每個月付我生活費,要照顧父親餘生。可是兒子他可能接受這個房子後,卻沒有去完成他的承諾跟代價,這時父親他就可以主張說兒子他並沒有履行這個附負擔的贈與,主張撤銷贈與,而將房子給要回。

回歸本案例,就新聞報導老翁跟行天宮應該是沒有簽署契約,所以要去證明說附負擔贈與其實是有一定難度。就算行天宮有承諾說他要去照顧勞工,但是這個照顧是什麼程度,如果不夠,具體不夠明確其實法院也比較難去認定,說這有成立一負負擔的贈與。

至於因為老翁有失智,所以可不可以以該理由去主張贈與無效?便涉及監護宣告與輔助宣告制度。

三、監護宣告和輔助宣告的區別

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什麼是監護宣告呢?本案例老翁在贈與的當下,他有因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因素,導致他根本就不能夠去辨識他當下行為的意義,即根本就無法去清楚的接受跟表達,我們在法律上可能會判定說他是缺識別能力和欠缺識別能力的人。而不能夠去做任何的法律行為。

那為了讓他維持著正常的生活,便需要向法院監護宣告為他選定一監護人去代位或代受意思表示。

那關於什麼是輔助宣告?輔助宣告的概念跟監護宣告的概念非常雷同,只是有程度上的差異。若認定老翁只是識別能力顯有不足,他還是可以維持日常的生活,例如他還是可以去進行一般的消費行為、或者是餐廳的用餐,這個時候它其實只需要在重大處分行為的時候,需要有人協助他,例如說他在做不動產的贈與、借貸,或者是設定抵押買賣等行為,或擔任一家公司的保證人或者是合夥人負責人訴訟行為等等。此時他就需要有一個輔助人來協助他所做之以上重大處分行為,意即皆是需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

再者,監護宣告跟輔助宣告,還有一差異性。如再申請監護宣告的,同時必須要指定監護人,以及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這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的人是負責掌管其財產,以避免一位監護人挪用財產。

至於輔助宣告,則不需要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因該受到輔助宣告之人平常可以治理自己的生活狀況。

四、監護宣告及輔助宣告的聲請程序

至於如何申請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其親屬需至法院申請,當然法院並非精神方面的專家,因此勢必需請專業醫師鑑定,而該鑑定是貼近日常生活的。

該醫生會到家裡或者是請長輩到診所去,用聊天的方式會先請其自我介紹,問一些日常的問題。或問說那現在總統是誰等等,如果說蔣經國,那可能就有點狀況。如果他是說聽到某政治人物後湧生特別情緒反應,那就較爲正常。

接著繼續透過反覆對話,去鑑定判定說該受鑑定人是否有達到,或會需運用到輔助宣告的程度,最後再出具一份書面報告給法院,那法院會高度參考該報告,去認定說是否要裁定這個長輩要去監護或輔助宣告。之後會選派某一人擔任監護人,至於用時多長,順利的話大概半年左右。

 

五、事前沒有做宣告,錢被騙走事後還來得及補救?

如前所述,事前已有如上宣告才有法律效果。可是實務上往往長輩都是因為錢被騙走了才發現,那這樣,事後還來得及補救嗎?

如本案例老翁應是沒有申請監護或輔助宣告,那其實在法律上就會推定其是一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而有不合理之處。所以民法有規定,如是可以證明,儘管為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在行為時如果是無意識、或者是精神錯亂的情況下,去為贈與的行為。那當事人子女得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說老翁在行為當下,可能是受人操弄或者是精神錯亂等等,主張該贈與行為是無效,不過必須要透過法院訴訟來釐清。

另外,本案如家屬覺得行天宮行為是詐騙,那他們也要在覺得被詐騙的一年內,撤銷贈與行為的意思表示。而委任律師來做發律師函,是比較正式也較有法律效力,同時也可提起詐欺訴訟。如果要去證明有詐欺,比如說行天宮,他用的一些話術可能是明顯的悖於事實或者給老翁不切實際的期待等,使其陷於錯誤,而將自己的房產全部贈與給行天宮,即可能構成詐欺。

相關案例

卓律師處理過一案件:有一對兄弟的父親,因長期中風而住院。經醫師診斷,具有中度失智症。亦有經過精神鑑定,認其不具備識別能力。但兩兄弟皆無幫父親申請監護宣告,後來哥哥在父親這意識不清楚的情況下,就讓父親把土地過戶給自己。父親過世之後,弟弟發現此事。他就把當時候醫院所做的精神鑑定提出。主張當時精神狀況是不好,沒有識別能力,然後就請求法院請哥哥把這個土地撤銷贈與返還回來。事實上,弟弟當時在該案例是有申訴的,所以事前有做這個精神鑑定報告,或者是監護宣告,便即爲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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