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網路上被別人辱罵,或是被散播不實謠言、指控時,應該怎麼保護自己的名譽?公然侮辱罪、誹謗罪的差別在哪裡?妨害信用罪又是什麼?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有處理妨害名譽案件的豐富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妨害名譽罪章主要有哪些罪,構成要件又有哪些!
目錄
什麼是妨害名譽?
妨害名譽是中華民國刑法裡的一個「罪章」,也就是法典內的一段章節,妨害名譽罪章內規定了數種相關的罪名,其中包含:§309公然侮辱罪、§310誹謗罪、§312侮辱死者罪,及§313妨害信用罪;§311是規定例外不罰的狀況,例如評論的對象、事情是可受公評的,或發表言論的人是基於自衛而評論……等等;§314則明訂以上的罪是告訴乃論罪。
各罪的構成要件
以下我們來介紹三種實務上最常使用到的罪,各自的構成要件為何:
公然侮辱罪
- 侮辱的內容必須要是抽象的謾罵。形式不限於言詞,也包含肢體動作、圖畫,例如罵人三字經、人身攻擊,或比中指等等。
- 必須有一個特定對象。不須指名道姓,但要讓他人能藉由辱罵的語言、舉動進而推知出該對象。例如在網路上發文罵人,附上辱罵對象的照片或帳號名稱。
該對象須為自然人,不包含公司企業等法人。 - 案發現場必須符合「公然」的條件。這個公然並不是指當下一定要有其他人在場,甚至被害人本身也不一定要在場;而是只要這個地點是公共場域,有開放、流動的性質,可能讓不特定或多數人看到、聽到這個侮辱。
例如空曠的公園、網路論壇、深夜無人的街道上,都算符合公然的情形。
誹謗罪
- 發表的內容須為特定事實,而非像公然侮辱罪是抽象辱罵。例如說某人搶別人老公,或某人考試作弊。
- 行為人有散播的意圖。比如直接把該內容張貼在布告欄,或在社群軟體公開發文等等。
- 誹謗者未經查證就做出評論。這個查證義務門檻比較寬鬆,假設甲說乙偷東西,甲不用證明乙真的有偷竊,只要證明的確有合理理由讓甲這麼認為即可。
妨害信用罪
- 不只自然人,連公司等等法人也可以成為此罪的被害人。
- 這個罪著重在侵害「財產、經濟上」的信用,讓他人對於被害人的經濟支付能力或履約誠信有疑慮,例如不實地散播某公司債台高築、即將破產等等;甚至有發生過客人謊稱並散布店家賣瑕疵品、詐騙消費者,也被法院認為成立妨害信用罪(參考判決)。
- 需以「散布流言」或「詐術」為手段,例如捏造假消息,或偽造公司財報等等。該條第二項更規定,如果透過網路等方式傳播,還可以加重刑責。
這邊僅簡單介紹各罪的構成要件,但影響案件的勝敗還有很多因素。實際上法院在判斷是否要判被告有罪,除了構成要件以外,還會有很多層次的考量,建議遇到類似狀況,可以先向專業律師諮詢,為您分析接下來處理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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