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一名女子在11年前被一間婚友社邀請入會,並給付6萬元成為終身會員,殊不知如今仍然單身。女子表示,雖然婚友社有安排約會,但對象品質良莠不齊,甚至連真實姓名、電話都不想留,後來該婚友社公司直接搬家消失,因此認為婚友社沒有履行契約義務。實際上,這間婚友社已經不是第一次發生類似問題,有其他會員也曾提告詐欺,但後來都遭檢方不起訴處分。
翊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冠宇受訪表示,遇到這種婚友社、戀愛社的糾紛,通常有兩種救濟管道:
1. 刑事提告詐欺
但詐欺通常成立門檻較高,例如公司收到錢就直接倒閉消失,或從來沒有舉辦任何活動,才比較有可能構成而被起訴。
2. 民事請求價金返還
會員與婚友社之間法律上是委任的關係,如果會員(委任人)不滿意婚友社(受任人)的服務,就可以隨時終止,那支付的會員費用(委任費)也可以主張請婚友社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