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和解後就不會被關?刑期、緩刑、和解金一次解析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6 年 5 月 26 日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後就不會被關?刑期、緩刑、和解金一次解析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是被告爭取緩刑、避免被關的重要籌碼,但和解並不等於一定能不被關,結果跟罪名輕重、是否認罪、有無前科、被害人意願與和解時機都有關。

這篇會把妨害性自主的判刑、和解流程、和解金行情、緩刑條件與舉證重點一次講清楚,讓你讀完之後更清楚下一步該往哪走。

目錄

妨害性自主是什麼?這個罪章包含哪些罪名

很多人收到傳票之後,第一個搜尋的問題就是「妨害性自主是民事還是刑事」,先把這件事釐清:妨害性自主是刑事罪章,不是民事事件。

罪章規定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章,目的是保護每個人的「性自主權」,也就是每個人可以依自己的意願決定要不要、跟誰、進行到什麼程度的身體接觸。

妨害性自主罪章包含的常見罪名

妨害性自主罪章內,實務上最常見的有以下幾個罪名,性交類與猥褻類在刑法上是分別規定的,這邊分開列給你看:

性交類

  •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或其他違反意願的方式與對方性交。
  • 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2 條):犯強制性交罪時,符合特定加重事由的加重類型,刑度比一般強制性交罪重很多(9 款加重事由詳見下面說明)。
  • 準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7 條第 1、3 項):對未滿 14 歲,或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人為性交。
  • 乘機性交罪(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趁對方因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情形,無法判斷或拒絕時與對方性交(例如俗稱的「撿屍」)。
  • 權勢性交罪(刑法第 228 條第 1 項):利用監護、教養、醫療、業務、訓練等關係(如師生、醫病、上下屬),使對方因不敢拒絕而為性交。
猥褻類
  •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 條):以違反意願的方式對他人為猥褻行為。
  • 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1 條):犯強制猥褻罪時,符合跟加重強制性交罪相同的加重事由。
  • 準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7 條第 2、4 項):對未滿 14 歲,或 14 歲以上未滿 16 歲的人為猥褻行為。
  •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趁對方無法判斷或拒絕時對其為猥褻行為。
  • 權勢猥褻罪(刑法第 228 條第 2 項):利用上述特定關係使對方不敢拒絕而為猥褻行為。

妨害性自主罪構成要件的核心

每個罪名的構成要件不同,但都圍繞一個核心:對方是否真心同意。如果是真誠合意,原則上不構成本罪;如果違反意願、利用對方無法拒絕的狀態,或對象是法律保護的特定年齡或關係,就有可能落入妨害性自主罪的範圍。

妨害性自主罪章 7 大罪名構成要件對照

被告妨害性自主,到底會被判多久?

「妨礙性自主都判多久」「妨礙性自主刑期」是被告族群最常搜尋的問題,雖然每個案件的最終刑度依個案差異很大,但大致的範圍可以先有個概念。

妨害性自主各罪的法定刑度概要

罪名法條法定刑度
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1 條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性交罪刑法第 222 條7 年以上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 條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加重強制猥褻罪刑法第 224-1 條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性交罪刑法第 225 條第 1 項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猥褻罪刑法第 225 條第 2 項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準強制性交罪(對未滿 14 歲)刑法第 227 條第 1 項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事由有哪 9 款?白話拆給你看

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跟第 224-1 條(加重強制猥褻罪)共用同一組加重事由,只要犯案時符合下面 9 款的任何一款,刑度就會從一般的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直接跳到 7 年以上有期徒刑:

  1. 二人以上共同下手(共犯)
  2. 對未滿 14 歲的男女下手
  3. 對精神障礙、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人下手
  4. 使用藥物(例如下藥迷昏)
  5. 對被害人施加凌虐
  6. 利用開車、計程車、公車等載送公眾或不特定人的交通工具的機會下手
  7. 侵入住宅、有人居住的建築物、船艦,或躲在裡面下手
  8. 攜帶兇器下手
  9. 對被害人拍照、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這些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只要案件涉及上面任何一款,刑度差距就非常大,這也是為什麼妨害性自主罪和解時,能不能爭取去掉加重事由的爭點,往往會決定整起案件最終走向幾年的刑期。

⚠️ 注意:最新刑度請以現行刑法為準,2023 年後有部分條文修正,建議實際案件由律師依最新法令評估。

實務上會被判多久?初犯與有前科差很多

被告的最終刑期,會受到以下因素影響:

  • 是否有前科:初犯且素行良好的被告,法官通常願意給機會
  • 案情嚴重程度:是否有加重事由、是否使用暴力、是否造成被害人重大身心創傷
  • 被告認罪態度:完全否認 vs 認罪求緩刑,對量刑有顯著差異
  • 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這是最重要的減輕因素之一
  • 是否配合調查:早期配合與末期反抗,會明顯影響法官心證

實務上,無前科的被告若認罪又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且案情屬於相對較輕的類型,有機會透過刑法第 59 條減刑後爭取緩刑;案情嚴重或有多項加重事由的案件,即使和解,也可能仍須入監服刑。

妨害性自主能不能易科罰金?能不能爭取緩刑?

很多被告可能會問「會不會被關,還是只能易科罰金」「有沒有可能爭緩刑」,實務上的兩個基本原則:

  • 易科罰金:法定要件是宣告刑為 6 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妨害性自主罪法定刑度多在 3 年以上,通常不在易科罰金的範圍內
  • 緩刑:法定要件是宣告刑 2 年以下,且過去 5 年內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妨害性自主罪要爭取緩刑,必須先讓宣告刑減到 2 年以下,這就需要透過和解、刑法第 59 條減刑等方式達成

如果你想知道自己的案件最可能落在哪個區間,建議讓律師看過完整案情、證據與被害人意願後評估,每個案件的變數太多,網路上的一般說明只能給你方向,沒有辦法給你答案。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是被告爭取緩刑的關鍵

如果說整個案件中被告唯一能主動掌握的籌碼,那就是和解。妨害性自主罪和解的價值,不只是賠償被害人,更是被告爭取緩刑、減輕罪責、甚至影響起訴與否的重要動作。

為什麼妨害性自主罪和解這麼重要?緩刑門檻說明

緩刑的法定要件之一,是宣告刑為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性自主罪的法定最低刑度通常是 3 年起跳,要達到緩刑門檻,就必須先透過減刑機制把刑期壓下來。

和解在這個過程中扮演三重角色:

  1. 觸發刑法第 59 條減刑:法官認定案件「情狀顯可憫恕」時,可酌量減輕其刑,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原諒,是說服法官適用第 59 條的最有力理由之一
  2. 影響量刑斟酌:即使沒有減到緩刑門檻,和解也會讓宣告刑往下壓
  3. 影響起訴/不起訴判斷:多數情況下妨害性自主罪皆無法單靠和解撤告,但和解書的內容往往能影響檢察官的心證。

若透過和解確認雙方為合意或純屬誤會,且被害人表明不再追究,加上案情較輕微,這會大幅削弱「違反意願」的證據力,進而增加獲判「不起訴」或「緩起訴」的機會。

妨害性自主和解後一定能緩刑嗎?3 種情境分析

「妨害性自主和解後一定能緩刑嗎?」是很多被告心裡最焦急的問題,答案是不一定,要看你的情境屬於哪一種。妨礙性自主緩刑的判定關鍵,在於宣告刑能不能壓到 2 年以下,這牽涉到刑法第 59 條的減刑空間,以及被告本身有沒有前科。

情境 1:和解 + 無前科 + 案情相對較輕

緩刑機會最高,法官透過刑法第 59 條減刑後,宣告刑壓到 2 年以下的可能性大,緩刑判決的機率也最高。

情境 2:和解 + 有前科或案情較重

緩刑機會降低,即使達成和解,若被告在 5 年內曾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依法不符合緩刑要件;案情嚴重(例如加重強制性交、被害人受重大創傷)時,法官可能認為仍需入監服刑。

情境 3:被告誠意和解但被害人不諒解、不願撤告或拒絕和解

這種情形下,被告仍可透過調解程序或表達和解意願,雖然無法取得被害人原諒書,但「主動嘗試和解」的事實仍會被法官納入量刑考量。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可以走的三種管道

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實務上有三條路:

  • 私下和解:雙方私下談判,達成和解書並簽訂,優點是彈性大、保密性高,缺點是若雙方關係緊張,難以直接接觸
  • 聲請調解:在偵查或審理程序中向法院或地方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優點是有第三方介入、有公信力的調解書
  • 性侵害防治中心協助:地方性侵害防治中心提供空間與相關服務,特別適合雙方都不願直接見面的情況

妨害性自主和解的黃金期:偵查階段最有利

和解時機越早,影響越大,一般來說:

  • 偵查階段(檢察官還沒起訴前):最佳時機,和解可能影響檢察官的起訴與否判斷
  • 起訴後到一審判決前:仍是重要時機,和解影響法官量刑、是否適用第 59 條
  • 判決後上訴階段:和解仍有意義,但效果遞減

很多被告可能卡在「對方不接電話、不知道怎麼開口」的階段,結果錯過黃金期,建議一收到通知就找律師評估和解策略,律師可以代為接觸被害人或其代理人,避免直接接觸引發更大衝突。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爭取緩刑流程

妨害性自主和解金多少才合理?

談到妨害性自主罪和解,被告與家屬最直接的疑問就是「到底要準備多少錢?」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金多少才合理?沒有公定價,但有區間

和解金沒有官方標準,最終金額由雙方協議決定,但實務上有大致的判斷邏輯,和解金通常會參考以下面向:

  • 案情嚴重程度(是否強制、是否加重、是否多次)
  • 被害人實際損害(醫療費、心理治療費、工作損失)
  • 被害人精神慰撫金的合理範圍
  • 被告經濟能力與賠償誠意
  • 雙方關係(陌生人 vs 認識)

影響妨害性自主和解金的 5 個因素

影響因素

對和解金的影響

案件本身嚴重程度

越嚴重金額越高

有無加重事由

有則大幅墊高金額

被害人意願與情緒

被害人越受傷、越不諒解,金額越高

被告經濟能力

法官與調解委員會通常會考量合理性

是否已有刑事偵審壓力

越接近審判金額談判空間越小

實務上的和解金區間從數十萬到數百萬都有,極端嚴重的案件甚至可能更高,沒有「行情價」這種東西,同樣是強制性交,被告經濟能力不同、被害人態度不同,最終金額可能差好幾倍。

和解金以外,還要負擔什麼費用?

被告除了和解金本身,還要評估:

  • 律師費:刑事辯護費用依案件複雜度與律師個人收費而定
  • 民事賠償:和解金通常涵蓋民事賠償部分,但若沒有達成和解,被害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 後續心理治療費、醫療費:可在和解書中一併約定
至於民事賠償的金額計算(包含精神慰撫金、醫療費、後續心理治療費等),可以參考翊宇之前整理的〈性侵可以賠多少?3 大面向看懂賠償金額、精神慰撫金與求償流程〉一文,裡面有更完整的金額試算邏輯。
妨礙性自主和解金 5 大影響因素

被告妨害性自主,如何舉證對自己有利?

並非所有被告都會選擇認罪求和解的路線,如果你認為自己是被誣告、或行為當下確實是雙方合意,舉證是另一條重要的辯護路徑。妨礙性自主不成立的關鍵,往往就在事前、事中、事後三個時間點的證據鏈完整性。

事前|對話紀錄與合意佐證

事發前的對話紀錄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

  • LINE、簡訊、社群私訊中是否有明確的合意暗示(例如約定見面、討論親密行為意願)
  • 是否有第三人見證雙方關係狀態
  • 被害人在事發前是否清醒、有判斷能力(特別針對乘機性交罪的反證)

事中|影像紀錄與現場證據

事發當下的證據雖然較難取得,但若有以下任何一項,對被告會非常有利:

  • 雙方合意過程的影像或錄音(必須是合法錄製,否則可能另涉妨害秘密罪)
  • 現場物證、進出紀錄(旅館監視器、交通卡刷卡紀錄)
  • 第三人目擊或耳聞紀錄
💡 翊宇律師事務所曾處理過一個經典的妨礙性自主案例:被告與告訴人在夜店認識後發生一夜情,事後遭告訴人提告乘機性交,但被告當下有錄影留存,影像中告訴人意識清楚、互動自然,這份影片成為法庭上判斷「告訴人事發當時並非無法判斷或拒絕」的關鍵證據,最後檢察官作出不起訴處分。

事後|對方反應與說詞反覆性

事發之後的細節,往往是判斷案情真實性的重要依據:

  • 雙方是否還有後續對話,對話內容是否能反映當下狀況
  • 告訴人提及當天時的反應(自然 vs 矯飾、立即報警 vs 隔很久才報案)
  • 是否有就診紀錄、報警時間
  • 是否有跟親友提及,親友證詞如何
  • 偵審過程中告訴人的說詞是否模糊或前後不一

什麼情況下妨礙性自主可能不成立?

妨礙性自主不成立的常見情形:

  • 證據顯示雙方確實合意,無強暴脅迫情事
  • 告訴人說詞反覆、與物證明顯矛盾
  • 證明告訴人事發當時意識清楚(針對乘機性交罪)
  • 告訴人未滿法定年齡的兩小無猜情形(依個案有特別規定)
  • 告訴乃論案件中告訴人撤回告訴

舉證有時間性,事發後越早保存證據(聊天紀錄備份、現場相關物證、目擊者聯絡方式),對被告越有利,證據一旦消失,往往沒辦法回復。

翊宇成功案例:妨礙性自主案例實戰|按摩師強制性交罪危機 → 和解 60 萬換 2 年緩刑

很多被告妨害性自主的當事人最關心的問題就是:強制性交罪法定刑 3 年起跳,到底還有沒有機會不被關?翊宇律師事務所實際處理過的這起妨礙性自主案例,可以給你一個明確的答案。

案件背景:按摩師一時失控,從性騷擾升級為強制性交

當事人是一名 30 多歲的已婚男性按摩師,無任何前科,家中有母親、妻子與一名未成年子女仰賴他扶養,是家庭唯一經濟支柱。

事發當天,當事人在個人工作室為女客(A 女)進行按摩理療時,因一時衝動失去分寸,先是不當觸碰胸部及私密處(性騷擾),最後升級為以手指侵入女客下體的強制性交行為。事後 A 女報警,檢察官依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起訴。

這個罪名的法定最低刑度是 3 年有期徒刑,按一般情況,妨礙性自主刑期不可能落在易科罰金或緩刑的範圍內,當事人面臨的是入監服刑、家庭頓失經濟支柱的最壞結果。

翊宇處理重點:為什麼妨害性自主罪和解能爭取到妨礙性自主緩刑?

要爭取妨礙性自主緩刑,刑法上有兩個關鍵門檻:宣告刑必須在 2 年以下、且過去 5 年內沒有受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判決。

強制性交罪法定最低 3 年,要壓到 2 年以下,必須仰賴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的減刑機制,而這個機制有沒有辦法被法官接受,往往取決於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沒有取得原諒。

林冠宇律師團隊接案後,目標非常明確:必須以妨害性自主罪和解作為起點,再用刑法第 59 條把刑度壓到 2 年以下,才有機會爭取緩刑、保住這個家庭。

和解策略|降低對立、展現悔意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的最大難點是被害人的心理創傷,多數被害人在事發初期都會排斥任何接觸。律師團隊第一步先勸導當事人坦承犯行,避免在法庭上過度爭執細節造成二度傷害;接著由律師代表當事人與被害人協商,提出一個當事人能力範圍內、又能實質彌補被害人的妨礙性自主和解金方案。

最終雙方達成新台幣 60 萬元的和解協議:當庭先給付 20 萬元,剩餘 40 萬元按月分期 1 萬元支付。被害人在和解書上明確表示「同意給予附條件緩刑」的承諾,這份承諾正是後續說服法官適用刑法第 59 條的最重要依據。

舉證方向|把犯後態度與家庭責任轉化成具體文件

光有口頭悔意是不夠的,律師將當事人的犯後態度量化為可被法院檢視的具體文件:

  • 無犯罪紀錄證明(良民證)
  • 學歷與目前工作狀況證明
  • 扶養家庭成員(母親、妻子、未成年子女)的相關證明
  • 已按期匯款給被害人的銀行轉帳證明(後續每月匯款也持續補件)

這些文件的目的,是把「我有悔意」這種主觀說法,轉換成「事實上他正在做這些事」的客觀證據,讓法官在量刑時有具體的依據。

辯護重點|活用刑法第 59 條爭取減刑空間

法庭上,律師團隊以法、理、情三線同時推進,強力主張依刑法第 59 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

論述核心是:當事人雖然確實犯下重錯、但已竭盡所能彌補損害並取得被害人原諒,若仍科以法定最低刑度 3 年有期徒刑,等於是「情輕法重」,會讓無辜的妻小頓失經濟依靠,與刑罰的比例原則明顯不符。

判決結果:2 年緩刑 5 年,附帶 240 小時義務勞務與法治教育

法院最終完全採納本所律師的辯護意見,認定本案若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仍嫌過重,依刑法第 59 條酌減其刑,成功為當事人爭取到免於入監的結果:

  • 宣告刑:有期徒刑 2 年
  • 緩刑:5 年
  • 和解金:60 萬元(當庭 20 萬 + 餘款 40 萬按月 1 萬元分期)
  • 緩刑期間附帶條件
    1. 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2. 必須嚴格履行調解分期付款內容(一期未付,將面臨撤銷緩刑入獄的風險)
    3. 判決確定後 3 年內提供 240 小時義務勞務,並參加 5 場次法治教育

這起案例告訴我們的事

這起妨礙性自主案例完整展示了一條被告爭取緩刑的路徑:認罪 → 妨害性自主罪和解 → 取得被害人原諒 → 刑法第 59 條減刑 → 宣告刑壓到 2 年以下 → 緩刑判決。

當然並不是每個案件都能複製這套策略,案情嚴重程度、被告有沒有前科、被害人的態度、和解時機都會影響最終結果。如果你正面對被告妨害性自主的處境,建議在偵查初期就尋求律師協助評估,越早介入,能爭取的空間越大。

📖 另一個經典案例可以參考翊宇處理過的未成年妨害性自主案件,文章在這裡:〈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被起訴?2 個關鍵爭取緩刑!〉。

這個案件涉及「對 14-16 歲未成年人為性交罪」,翊宇透過妨害性自主罪和解策略與認罪求情,協助當事人取得緩刑判決。

影響妨害性自主罪判決輕重的關鍵對照表

影響判刑因素

對刑期的影響

本所律師辯護策略

加重強制性交(被害人未滿 14 歲、共犯、藥物、攜帶兇器等)

大幅墊高刑期,最重可達無期徒刑

除了無罪之外,檢視證據鏈,主張不符加重要件,爭取改判普通強制性交罪

與 14-16 歲未成年合意性交

法定刑期較強制性交罪輕,仍為刑事重罪

證明合意、被害人外觀年齡判斷困難、年齡接近,或者認罪和解爭取緩刑

被害人和解

爭取緩刑的最重要條件

多方調解、合理金額達成和解,搭配刑法第 59 條減刑爭取緩刑

初犯且無前科

緩刑可能性大幅提升

蒐集素行良好證據、社會關係穩定佐證、爭取被害人原諒

認罪求情 vs 完全否認

影響量刑可達 1-2 年

評估證據強度後,建議最有利策略

主動配合性侵害防治中心

法官會列入量刑參考

協助被告展現悔改誠意、配合心理輔導與法治教育

妨害性自主常見問題 FAQ

Q1:妨害性自主告訴乃論嗎?跟非告訴乃論有什麼差別?

A:多數妨害性自主罪是非告訴乃論(公訴罪),少數情形屬於告訴乃論。

非告訴乃論的意思是,只要檢察官認定有犯罪事實,就會主動偵查與起訴,不論被害人是否提告或撤告。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強制性交罪、加重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等,原則上都屬妨害性自主罪非告訴乃論的範圍。

告訴乃論的情形比較有限,例如對配偶犯強制性交罪、強制猥褻罪,或未滿 18 歲之人犯第 227 條的部分情形(俗稱的兩小無猜),實際個案是否屬告訴乃論,需要由律師依罪名與當事人關係評估。

Q2:妨害性自主和解後可以不起訴嗎?

A:妨害性自主和解不起訴,要看罪名與和解時機。

對於告訴乃論案件,被害人撤回告訴後,檢察官即會作出不起訴處分;對於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使和解,檢察官仍會依法偵查起訴,但和解事實會影響起訴後的量刑判斷。少數較輕的罪名與情節相對輕微的案件,檢察官可能依緩起訴規定處理。

Q3:「妨害性自主」跟「性侵」是同一件事嗎?

A:「性侵」是日常口語,涵蓋範圍較廣,大致對應到刑法上的「妨害性自主罪章」,但兩者並不完全等同。

例如「性騷擾」一般不在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而是規定在性騷擾防治法或性別平等工作法。如果你搜尋「性侵和解」想了解的是具體罪名的處理方式,多半就是妨害性自主罪和解相關的程序。

Q4:妨害性自主可以撤告嗎?

A:只有告訴乃論的案件可以撤告,非告訴乃論案件即使被害人不願追究,檢察官仍會依法偵查與起訴。所以一般民眾「對方撤告就沒事了」的認知並不正確,許多妨害性自主案件即使被害人撤告,案件仍會繼續進行。

Q5:被告妨害性自主一定要找律師嗎?自己處理可以嗎?

A:法律上沒有強制要找律師,但妨害性自主罪屬於刑事重罪,案件牽涉舉證、和解、量刑、減刑、緩刑等多個專業環節。

實務上自行應訴的被告,常常因為一些可避免的程序錯誤或表達不當,影響最終判決結果,建議至少在偵查初期就找律師諮詢,評估後續策略。

Q6:和解金被害人開太高怎麼辦?

A:可以透過調解程序協商,或請律師代為談判。調解委員會與法院在處理時,通常會參考案件嚴重程度、被告經濟能力,協助雙方達成相對合理的金額。如果完全談不攏,被告可以在審理過程中表達已盡力嘗試和解的事實,法官仍會列入量刑考量。

妨害性自主案件的時間就是空間:把握黃金期才有轉圜

被告妨害性自主後最常見的反應,是恐懼導致的拖延,不敢面對、不敢諮詢、希望事情自己過去。但妨害性自主罪和解的黃金期通常只有 1 到 2 個月,越接近偵查終結、越接近審判,能爭取的空間越小。

這篇文章能給你的是知識,沒辦法取代針對你個別案情的專業判斷,每個案件的罪名、證據、被害人態度、前科紀錄都不同,最後的判決結果也會差很多。

如果你正面臨被告妨害性自主的處境,建議盡快諮詢律師。翊宇律師事務所經手過多個性自主權相關案件,能依您的具體狀況,評估和解策略、舉證方向、緩刑爭取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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