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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25 年 4 月 22 日

許多人因為誤信他人話術,不小心將帳號提供給詐騙集團使用,直到警方通知接受調查時,才驚覺自己可能觸犯了「無正當理由交付人頭帳戶」的刑事責任。但究竟什麼是人頭帳戶?「交出控制權」又代表什麼意思呢?依據修正後的《洗錢防制法》第22條規定,2025年提供帳號給他人使用,不僅會影響你自己帳戶的使用權,更可能直接構成犯罪!就讓專精詐欺、洗錢、人頭帳戶案件的「翊宇律師事務所」帶您了解「無故交付帳戶罪」,一次釐清交付帳戶的法律風險。
目錄
人頭帳戶是什麼?
借帳號的目的
一般詐騙集團在犯案時,為了不讓檢警一路往上游追查到幕後策畫者,常透過人頭帳戶來「斷金流」。做法通常是:
- 贓款先匯入人頭帳戶
- 車手領現或轉匯
- 再交給主謀
結果就是,被害人只能對帳戶主人提告,所以帳戶主人會率先遭調查、偵辦,很難真的抓到詐諞集團首腦。
常見的詐騙集團話術
常見的話術不外乎:求職時對方稱公司還沒開戶,需要借用帳戶確認金流;幫你美化銀行帳戶金流往來往來紀錄、提高信用等等。
詳細介紹請參考本所文章:《人頭帳戶是什麼?初犯會被關嗎?人頭帳戶刑責有哪些呢?》

提供人頭帳戶有刑責嗎?會判詐欺罪、洗錢罪嗎?
目前檢方主要會對人頭帳戶涉案的被告,以三大條文偵辦:
- 《刑法》第 339 條 詐欺幫助犯:明知帳戶用於詐騙仍提供。
- 《洗錢防制法》第 19 條 洗錢行為罪:帳戶金流無法提出合理來源解釋。
- 《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無故交付帳戶罪:單純交付帳戶即可能成罪,門檻最低。
即便不成立詐欺、洗錢行為,無故交付帳戶本身單獨就成罪!
在實務運作下,即便證明不了詐欺或洗錢故意、犯行,只要有交出 3 個以上帳戶或收取報酬,基本上檢察官會認定客觀要件成立,就會用第 22 條起訴無故交付帳戶罪。
怎樣才算無故交付帳戶、帳號借給別人?「交出控制權」怎麼認定?「正當理由」怎麼定義?
認識《洗錢防制法》第 22 條 無故交付帳戶罪
這個條文規定,任何人都不可以將自己或他人的帳戶交付、提供予他人使用。如果違反這個法條,會被警察機關「告誡」,而且,如果同時還符合下列情況,不僅可以處罰 1 百萬以下的罰金,還可能被關最久 3 年:
- 期約或收對價:跟別人約好給帳戶或是有收錢
- 交付、提供的帳戶或帳號合計 3 個以上
- 被告誡後 5 年內再犯

「正當理由」定義
但也不是只要提供帳戶就會成罪,還是有一些日常生活或交易必須要提供帳號,就會構成正當理由,不會是「無故」提供:
- 商業/金融交易慣例:最常見的就是辦貸款或領薪水,需要提供帳號來讓對方可以匯錢過來。但是,如果是把密碼等資訊給對方,讓他也能領錢的話,就不是正當理由了。
- 親友信賴:實務有案例是,有人被網友感情詐騙,基於對對方的感情與信任,為了幫助對方買房,才把帳號給對方,法院認為,被告自己也是受害者,且這樣的情況屬於「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的正當理由,所以無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易字第3號)
- 其他可證明理由:契約、報帳憑證、固定往來金流。
如果都沒有符合上列理由的話,就要進入下一關。
「交出控制權」認定
即便提供帳號給對方,也不代表就把對帳戶的控制權交出去了,交付控制權基本上要去看,有沒有把提款卡、網銀密碼、OTP認證碼等資料提供給對方,讓對方可自由提款或轉帳。
- 例如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308號的案例是:
詐騙集團假借貸款、為被告美化帳戶來騙取帳戶,被告只有提供帳戶存摺封面,雖然這個帳戶也確實也被詐騙集團用來收款,但因為詐騙集團沒有辦法自行領錢或轉帳,所以最後法院認為被告沒有交出控制權,不成立無故交付帳戶罪。
- 此外,很重要的是,無故交付帳戶可能同時交付了很多個帳戶,所以在討論時應該針對每一個帳戶的控制權都分別去攻防!如果剛好都沒有交出或是交出 3 個以下,就有機會直接不成立要件!
如果欠缺正當理由又交出控制權就沒救了嗎?
最後最後,如果都沒有方法,也還是可以試著主張「主觀上沒有故意」。
雖然實務上成功情況少之又少,但也仍有案例是,法院認為被告確實只是想要在網路上賣東西,結果因為賣家反映無法下單,結果假客服要被告用網銀操作、寄出提款卡讓資訊部門處理等等,因為被騙而提供 3 張卡片,並沒有故意犯罪,所以無罪(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易字第79號)。

人頭帳戶、交付帳戶官司怎麼打?詐欺、洗錢律師專業建議!
- 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每個案件的細節和經過也都非常多樣化,導致檢察官在決定是否起訴的標準上,其實到現在還沒有完全統一,有時甚至會出現同一個被告,卻因不同案件而認定標準不同的情況。
- 如果真的被起訴,後續將面臨非常多的困難,不僅要處理刑事附帶的民事賠償問題,官司的程序繁雜且耗時費力,還可能必須負擔高額罰金。而且即使一審法院判你無罪,檢察官通常還是會再上訴到二審,導致你需要再次承受訴訟的壓力,同時還必須花費更多律師費用委任新的一個審級,完全沒有任何好處。
- 簡單來說,目前這類型的案件想要爭取不起訴或無罪判決的難度都很高。因此誠心建議您,收到通知、在檢察官決定起訴之前就趕快主動處理,盡可能降低被起訴的風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