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小孩親權、監護權與撫養權歸誰?具俊曄能拿剩餘財產嗎?律師全解析(上)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3 月 11 日

大 S (徐熙媛)逝世後,遺產怎麼繼承?小孩親權歸誰?怎樣才能把財產留在徐家?讓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為您解析!

一、重點與前情提要:有哪些法律爭議?

 S 逝世後,關於子女親權歸屬及遺產分配的問題引發廣泛關注。其配偶具俊曄、兩名未成年子女及前夫汪小菲分屬韓國、臺灣、中國不同國籍,而大 S 則在日本離世。此外,雖然汪小菲與大 S 當初協議共同扶養,但子女主要生活在臺灣,因此徐家仍有爭執監護權歸屬的空間。若汪小菲取得親權,即便大 S 的法定繼承人為具俊曄及兩名子女,但因汪小菲是子女的法定代理人,所以實際上孩子繼承的遺產可能會落到汪小菲手上。

若具俊曄希望大 S 的財產能保留在徐家,需要釐清的法律關係與可行的訴訟策略如下:

  1. 具俊曄、兩名子女,三人平分全部遺產。
  2. 為避免汪小菲取走遺產,具俊曄可以在繼承前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3. 繼承的遺產應進行分割,可以與剩餘財產分配合併在同一程序。
  4. 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完成後,具俊曄再把財產給徐家。

目錄

二、子女親權、扶養、監護權歸誰?實務上怎麼判?

  1. 具俊曄無親權
    具俊曄與大 S 結婚,但未收養小孩,所以與小孩為姻親,不會有親權。
  2. 汪小菲取得扶養權
    依照目前較多數實務見解,若離婚雙方協議共同撫養,那麼主要照顧方(大 S )死亡,扶養的權利原則上將由生存的另一方取得。雖然子女主要生活在臺灣,但汪小菲作為生父,擁有取得扶養權的可能性。
  3. 徐家可能取得監護權
    如果父母有不適任的情況,例如曾經家暴、吸毒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的成長,就有可能構成停止親權事由。法院可以基於保護子女,選任其他人來監護未成年子女,所以徐家仍有機會。

不過,其實汪小菲目前沒有明顯重大不適任照顧者的情況,至多有受到法院判決他未依約給予子女扶養費,累積金額近千萬。
因此,徐家若想要取得監護權,需要明確說明汪小菲未盡教養義務、未實際照護或疏於照顧、未關心等不利子女的情況,而徐家能提供子女更加良好的生活與成長環境,基於「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才有機會成功改定為監護人。不過在目前既有裁判中,親權一方死亡時,除非另方完全有明顯未照顧、不關心等狀況,否則很難僅基於能提供較好的生活,就讓法院改定監護。

三、剩餘財產分配是什麼?婚後財產怎麼計算?股票、房產增值怎麼認定?

若汪小菲順利取得親權,則會成為兩名子女的法定代理人,小孩想要使用繼承的財產基本上都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也就是說實際的控制權可能會落到汪小菲手上。

此外,具俊曄雖然曾經說過會將一切權利讓與給徐家,但繼承權具有「一身專屬性」無法直接讓與,因此他仍應先自己繼承。

若想要減少汪小菲拿走的子女財產,具俊曄可以在繼承前或程序中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先拿走部分財產、技術性減少遺產的金額:

1. 適用法定財產制

若具俊曄沒有歸化為臺灣籍,那麼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簡稱《涉民法》),當婚姻雙方沒有講好財產制要適用哪國法律、也沒有共同居住地,那會依「關係最切」之法律,很有可能適用臺灣法規來判斷財產制。(但若涉及不動產,可能因為不動產所在地的法規有特定規定,而不適用臺灣法律,須特別留意。)

依照臺灣《民法》如果大 S 跟具俊曄沒有特別約定財產制,原則上會適用「法定財產制」,具俊曄就會有「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可以主張。 

2. 剩餘財產計算方式?「婚後財產」包含哪些?股息算嗎?房子漲價部分?

依據《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1 項,計算夫妻婚後財產,若大 S 婚後財產淨值高於具俊曄,那具俊曄有權請求差額的 1/2 ,也就是「大 S 婚後財產」-「具俊曄婚後財產」的一半。

由於剩餘財產分配影響到後續可繼承的遺產數額,汪小菲可能會強烈爭執「大 S 婚後財產」到底包含哪些,因為只要這部分越少,那麼後續作為遺產的財產就越多。

實務上同樣有許多針對「婚後財產」定義與計算的爭議,主要須遵守下列原則:

  1. 婚後取得的有價財產:大多數情況下屬於婚後財產,因婚姻雙方的共同扶持、分擔勞務有助於個人的財產累積,對方應有權分配。
  2. 無償取得的財產(如贈與、繼承):不納入婚後財產範圍,因為這些財產與婚姻雙方對彼此的貢獻沒有直接關聯。
  3. 《民法》第 1017 條:若不能證明為婚前財產,就計入婚後財產。
夫妻間之贈與:X
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夫妻間的贈與不一定跟婚姻貢獻、勞務回報有關,而屬於單純的贈與。為了維護夫妻財產的獨立性、保障受贈人權益,實務上多定性為「無償取得」、不納入剩餘財產分配範圍,更符合立法精神。
「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X
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立法目的是為了確保婚姻雙方平等,認可操持家事勞務是促進他方外出工作增進財產的重要助力,所以有償取得的財產應該列入婚後財產、進行分配。然而,像是「繼承遺產或其他無償財產」及「慰撫金」就無關婚姻雙方的互助協力,所以不應該列入分配。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O
依據《民法》第 1017 條第 2 項規定,即便是「婚前財產」,只要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孳息,就應視為婚後財產。據此,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依法被視為「婚後財產」,應列入分配。
婚後「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O
婚後取得遺產、被贈與財產或是慰撫金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生之孳息,例如慰撫金存在銀行後孳生利息,依據目前多數實務見解認為,按照立法理由,就連婚前無償取得的財產,在婚後的孳息都要列為婚後財產,那麼,婚後無償取得的財產舉重明輕更應該列為婚後財產、應分配。
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增值部分」:X
法律並沒有規定應屬於婚前或婚後財產,實務多數見解認為,「增值」與孳息並不相同,因為增值並非附隨於原本的財產才出現,例如一方在婚前就購入、登記自己名義的房屋,結婚後因為附近蓋高鐵暴漲了 1 千萬,是因為經濟、社會等因素而波動而非孳息,不應該視為婚後財產、不需列入分配。
實務上存在許多針對房屋、有價證券的爭議

1. 婚前就購買預售屋,婚後才到地政機關登記為所有權人:O

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因為房屋屬於不動產,而依《民法》第 758 條不動產須登記才會取得所有權,所以即便婚前購買預售屋、也已經付款,但因為建造工程完竣後已經是婚後,屆時才能登記、取得,所以會是婚後財產,須列入分配。

2. 婚前就購入房屋也登記在個人名下,但婚後雙方一起繳房貸:O

目前多數法院認為,這樣的情況屬於「雙方婚後的財產去償還單方婚前債務 」,也就是說,如果單方自己付清房貸的話,那筆錢本來會被計入單方的婚後財產,所以,一方被拿去償還對方個人房貸的金額,應該要計算為對方婚後財產,應計入分配。

3. 有價證券

  • 增值部分:X

股票這類有價證券的價值變動,主要受到市場供需、產業政策、經濟發展、公司經營狀況等多種不確定因素影響,並不是配偶的協力貢獻所能決定,因此,並不屬於孳息,所以不計入婚後財產。

  • 股息部分:O

股息為附隨於股票的孳息,依法應計入婚後財產。

4. 股票變賣為現金,或變賣後再用該筆金錢買股票:X

婚後若將婚前持有的股票出售換為現金,或是再用同一筆款項購買其他股票,這些情況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像婚後財產,但實務多數認為,這些部分屬於婚前財產(股票)的「變形」,因此仍屬於婚前財產,不需要列入分配範圍。

 

值得留意的是,婚前財產變形物,訴訟攻防的關鍵反而不在價值計算,而在於「如何舉證是該財產確實源自婚前財產」,例如,完整的交易紀錄、不與其他款項金流混在一起、投資明細等證據,會是判斷關鍵。若舉證不足,法官看不出來跟婚前財產是同一筆,依法就會計入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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