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遺產怎麼分?繼承順序、財產比例公開!律師詳解遺產&剩餘財產分割(下)

林冠宇律師

更新日期: 2025 年 3 月 11 日

目錄

四、大 S 遺產繼承人有誰?遺產怎麼繼承、怎麼分配?誰是小孩的法定代理人?

處理完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終於可以進入到繼承的部分:

  1. 依據《涉民法》第 58 條:繼承適用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國籍法,大 S 國籍為臺灣,因此遺產繼承適用臺灣法律。
  2. 繼承人範圍與分配:依據《民法》第 1138 條,大 S 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以及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大 S 的兩名子女,所以,遺產將由具俊曄與兩名子女每人分得 1/3 。
  3. 未成年子女財產的管理:依據臺灣《民法》,牽涉未滿 18 歲未成年人的財產時,財產變動受到法定代理人的監督與保護,例如想要買非日常生活所需用品時,需要法代同意後,交易才會有效。也就是說,實際上掌握財產處分的人會是法定代理人。


在本案中,若親權歸屬汪小菲,那麼他將作為法定代理人管理子女財產。即便《民法》有規定法定代理人僅可以為了子女利益管理財產,但若真的發生違法情事,要透過訴訟來處理,將會是複雜又冗長的過程。

五、為什麼要分割遺產?剩餘財產分配與分割遺產可以一起處理?怎麼合併在同一程序?

分割遺產

繼承遺產時,除了釐清有哪些財產可以繼承、計算每位繼承人應分得多少比例等,還需要考量到,根據《民法》第 1151 條,當繼承人超過一人時,在分割遺產前,每位繼承人「公同共有」全部遺產,也就是說:

  • 現金存款在分割之前,任何繼承人都不可以單獨領出自己份額的錢。因為,每位繼承人雖然擁有財產的部分比例,但因為大家是公同共有,所以在未正式分割前,任何繼承人沒有全體同意前無法單獨出售、變更產權或處分遺產,需全體繼承人同意。
  • 不過若是繼承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如房屋、農作物等),依《土地法》第 34-1 條,只要有共有人的過半數,且這些人可以繼承的部分須過半數時,他們就可以做出特定處分等權利變動、設定行為,例如買賣,換言之,這種情況下,即便不是全部人都同意,也可以進行。
    只不過,若想要透過這樣的多數決來處分這些遺產,需要通知其他未表示的繼承人,讓他們有優先承購的機會,才合法喔!

 

為了讓繼承人可以自由管理處分自己繼承到的財產,需要先進行遺產分割、結束公同共有關係。
而分割的方法除了依照遺囑以外,繼承人們也可以協議,且即便協議不成,到了法院進行分割裁判,實務上也多會基於家庭和諧的考量,勸繼承人再好好討論。
不過,如果真的進行遺產分割訴訟,繼承人可以提出分割方案,但法院不一定要選擇誰的,可以依照覺得公平的方式來分割,例如在不動產分割無法達到共識時,法院也可能透過將不動產變賣換為現金來分配。

合併處理

剩餘財產分配以及分割遺產其實本來是兩個不同案件,但是因為他們都屬於家事案件、適用《家事事件法》,因此可以透過該法第 41 條 1 項,基於牽涉到的事實有關聯,一併向法院提出請求,例如大 S 遺產應該先跟具俊曄進行剩餘財產分配,才知道剩下來真正可以繼承的遺產有多少,再進行分割遺產,所以兩者可以在同一程序先後進行、減少重複程序。

六、具俊曄如何保障自身與徐家權益?律師解答訴訟策略建議!

此案件涉及跨國法律適用、親權歸屬、剩餘財產分配、遺產繼承與分割等多重法律關係,整體策略需縝密規劃,以下為律師建議具俊曄可採取的行動與流程:

  1. 繼承遺產:具俊曄必須以自身名義繼承遺產、與兩名子女平分,無法直接將繼承權讓與徐家。
  2. 先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在繼承前或程序中先主張剩餘財產分配,技術減少遺產、可能受汪小菲控制的財產。
  3. 分割遺產:待剩餘財產計算完成後,再行遺產分割,以確保具俊曄能實際掌控所繼承的財產份額。
  4. 合併程序處理:剩餘財產分配與遺產分割可以合併提起、在同一法律程序中進行,減少訴訟成本與時間。
  5. 最終轉移財產權利:當剩餘財產分配與繼承程序完成後,具俊曄可將財產轉交給徐家,以達成初衷。

面對親權歸屬、剩餘財產分配及遺產繼承等繁複的法律議題,每一步驟的處理都至關重要,特別是在跨國婚姻的情況下,法律適用與訴訟策略的選擇,將直接影響遺產的分配結果。此外,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分割遺產也牽涉到償還被繼承人生前債務、清算遺產等計算問題。專業的法律分析能降低風險、確保財產按照被繼承人生前意願妥善處理,每一環節都需審慎評估,盡可能在保障權益的同時維護家庭和諧。面對複雜的繼承與財產糾紛,專業法律協助無疑是最關鍵的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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