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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爆發豐原高中學生(甲生)被師長霸凌,最後受不了而輕生的震撼事件。這起事件如果報導內容屬實,校方、教職員可能要負哪些法律責任?
- 刑法
學校師長對其他學生稱,甲生是「垃圾」,要其他學生跟甲生保持距離,會成立公然侮辱罪;而師長誣賴甲生抽菸、偷錢等,如果師長以貶損甲生名譽為目的,去散播這些不實指控,也可能成立誹謗罪;至於沒有正當理由強制搜身、搜書包,可能成立不依法令搜索罪。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33條規定,即使甲生身亡,父母也是可以提告的。 - 民法
依民法第184條規定,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權利者,須負損害賠償責任;第195條規定,當被害人過世,家屬也可以請求精神慰撫金;另外,第188條規定,雇主 須對員工造成的損害連帶賠償。
所以本案的甲生父母,除了對師長個人可以請求賠償之外,對學校也可以主張雇主的連帶責任;校方若要免責,必須證明已經對教職員盡到監督義務。 - 國家賠償法
因為公立學校是行政機關,學校老師、教官是公務員,公務員故意或過失侵害人民權利,或怠惰行使職務導致人民權利受損,就有國家賠償的空間,所以甲生父母也可以對學校請求國家賠償。 - 教師法
教師法第14條規定了多種狀況,若教師失職做出這些行為,有必要可以解聘,而且終身不得擔任教師,其中第10款就是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受到嚴重傷害。
這起事件令人痛心,期待社會一起多加關注後續,讓做錯事的人能得到懲處,受傷的人能獲得撫慰與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