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語說:「天下無不是的父母。」然而,社會現實中的確還是有許多失職的家長。童年受到這樣對待的孩子,長大後都還是得扶養當初傷害自己的「父母」嗎?法律規定扶養父母的順位是什麼?小孩長大可以拒絕扶養失職父母嗎?翊宇律師事務所擁有豐富處理減免扶養義務案例的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
目錄
扶養義務的定義?
法條規定
在民法,扶養義務規範於第1114條以下。法律為了維護人倫道義,規定直系親屬之間(親子之間)、夫妻之間、手足之間等關係,雙方互負扶養義務。
那是不管在什麼狀況,我都要無條件地扶養這些人嗎?實際上在第1117條有具體規定:
-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也就是,當一方不能維持生活(例如存款不足支付生活開銷、沒有固定收入),且沒有謀生能力的時候(例如有身心障礙或重大疾病等等,不能再勞動),另一方就對他有扶養義務;而在子女扶養父母的狀況,則更容易觸發扶養義務的任務,只需要父母不能維持生活,不用討論父母還有沒有謀生能力,子女就有義務扶養父母。
離婚後的子女扶養費?
另外補充,民法1116條之2規定,父母即使離婚,雙方還是要扶養小孩。很多人以為,離婚後小孩監護權給對方,自己就不用再給生活費養小孩了,其實是錯誤的觀念喔!
要扶養到什麼程度?
至於是要扶養到什麼程度呢?如果自己都快養不起了,還是要對受扶養人無微不至嗎?
通常若由法院來定扶養費金額,依民法第1119條規定,除了視受扶養人的需求外,也會看扶養人的經濟能力、身分,法院通常會以行政院主計處公布各縣市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數額,以及內政部公布的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這兩個數據作為基準。
而在民法第1118條規定,如果因為要盡扶養義務,反而讓自己無法維持生活,是可以減免這個扶養金額的:如果受扶養者是手足、子女,可以直接免除;如果是配偶或父母,則可減輕,但不是完全免除。
扶養順位為何?
依民法第1115條、第1116條、第1116條之1規定,從兩個角度來談扶養與受扶養的順序:
- 我有義務要扶養很多人,但我養不起這麼多人的時候,應該先扶養誰?
直系血親尊親屬、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家屬→兄弟姊妹→家長→夫妻之父母→子婦、女婿。 - 有很多人同時扶養一個人,誰最優先有扶養義務?
直系血親卑親屬、配偶→直系血親尊親屬→家長→兄弟姊妹→家屬→子婦、女婿→夫妻之父母。
可否拒絕扶養失職的父母?
先說結論,是可以的。然而,在民法第1118條之1有幾個要件,符合這些要件才可以不扶養父母:
- 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例如各種形式的家暴。
- 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例如小孩從還很小的時候,父母一方就拋家棄子,十幾、二十年不聞不問,等小孩長大成人,才回頭跟小孩聯絡、要錢;或是流落在街頭被社會局安置,由社會局聯絡子女,請子女給付扶養費。
最後,我國民法在設計扶養義務制度時,主要是為了維持人倫道義,但也不能要求子女受到委屈還要繼續無條件奉獻;只不過,聲請減免扶養義務時,法院審查的標準也是相對嚴格的,若您有類似的糾紛,建議您和專業律師預約諮詢,為您釐清和分析案情重點,讓您找回力量,定義和失職父母之間的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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