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名男子為了省650元的停車費,晚上趁停車場沒人駐守,直接將閘門的柵欄搬開並駛離現場,事後被提告詐欺得利罪。
翊宇律師事務所主持律師林冠宇表示,刑法第339之1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且法院會看犯後態度是否良好,如果事證明確但這名男子仍狡辯、不認罪,有可能會判處拘役40至60天,以一天1,000元的比例換算,要易科罰金就要繳4萬至6萬元給國庫;不止於此,停車場經營者也可以向這名男子用民事的途徑索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