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有一名男子騎車等紅燈時,車子壓到斑馬線,見到警察在一邊,為了躲避便趕緊掉頭,但一時重心不穩摔車,這時口袋裡的摺疊小刀就這麼掉了出來,剛好被員警撞見,被以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男子表示自己身上帶著摺疊刀並沒有特別用途,更不是準備要做為凶器;但正因如此,被法院認為是「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殺傷力之刀械」,遭罰5,000元。
翊宇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邱莉軒表示,所謂的「正當理由」要如何解釋,通常會看當事人攜帶刀械或具有殺傷力的用具的理由,是不是符合常理、有沒有必要性,並且也會看當事人所稱的理由,有沒有充足到可以讓他攜帶這麼有殺傷力的用具。例如身為水電工,攜帶板手是正常的、正要去玩生存遊戲的玩家攜帶玩具用槍、肉攤老闆攜帶切肉刀……等等,會這樣進行個案的判斷,而沒有一個齊頭式、統一的依據,來判斷攜帶摺疊刀就是不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