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念解釋
- 肇事逃逸是什麼?
法律上的肇事逃逸其實可以分成兩部分
一個是刑法上的肇事逃逸,另一個則是行政法上的肇事逃逸。
前者規定在刑法第185-4條,它的成立要件是要有人受傷,並且駕駛擅自離開現場。
法條看起來很簡單,但是違反的效果卻很嚴重,只要沒有處理好,有滿高的機會是要入監服刑的。
後者則規定在道交條例第62條,它的要件比前者寬鬆,就算沒有人受傷,只要駕駛擅自離開現場就會成立,但是它違反的效果就比較輕一點,頂多被罰鍰和吊扣駕照而已。 - 規範肇事者不能擅自逃逸的目的是什麼呢?
不外乎是「讓傷者有及時被救助的機會」、「釐清肇事責任」、「維護交通安全」
所以,在沒有人受傷的情況下,就沒有必要動用到刑法來處理肇事者了。
但是假如有人受傷就完全不同了,為了讓肇事者留在現場來協助傷者,就得使用讓人有可能入監服刑的刑法了。 - 我沒有過失還是有可能成立肇事逃逸嗎?
沒錯,按照現在法律的規定,你即便沒有過失,還是可能被起訴肇事逃逸罪,只是法官可以給予減輕或免除其刑而已。
事情經過
- 阿安是一位年近70且患有重聽的老先生,有幾十年的開車經驗並且行車時也非常注意交通安全。
- 案件發生當天阿安駕駛自用小客車剛準備駛出巷弄,這是阿安的日常通勤道路,一切都很自然。
- 豈料,騎車在阿安一旁道路的小劉繞過阿安的車與對向小型車撞擊,而小劉一口咬定是因為閃避阿安的違規因而進入對向車道導致撞擊,阿安當下也並未下車查看。
- 先不要論肇事責任,阿安患有重聽當下根本不知發生碰撞,也更不可能有機會可以停下車。
- 阿安一如往常的回到了家,也跟所有被冤旺的肇逃司機一樣非常意外的收到了警察給的調查通知書,請阿安到案做筆錄。
解決經過
- 阿安透過網路的介紹,找到了專精「刑事案件」及「車禍案件」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
- 林律師認為,這樣的情況被告很有可能構成開頭我們所說的「刑法上的肇事逃逸罪」
- 但只要透過專業好好的去做說明以及爭取,檢察官可能會認定犯罪嫌疑不足而給出「不起訴處分」。
- 本案的重點如下:
- 阿安與車禍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俗話說有因才有果,林律師先是建議請檢察官去調閱被小劉撞擊車輛的行車記錄器,以更完整的還原當時的視角來解釋車禍發生與阿安根本沒關係。 - 阿安並無前科並且有著良好的駕車習慣
阿安是個優良的老先生,可以附上人生中的無犯罪紀錄證明可以更好的解釋阿安並不會希望因此產生人生上的污點。
再且,附上阿安的駕駛紀錄表示駕駛多年,就他的駕駛經驗來解釋「若不是不知道發生這件事,否則一定會留在現場協助」以此加強檢察官對阿安的了解。 - 阿安有重聽的情況
眾所周知,車禍發生時我們除裡會看到畫面還會聽到聲音
以視野角度來看阿安能注意到的範圍確實有限,但阿安患有重聽確實是沒有聽到撞擊的聲音。 - 阿安對車子有高額保險
有高額保險更能證明阿安逃逸的話是沒有意義的,因為保險公司會進行理賠,阿安沒有必要去冒這個刑法上的風險。
- 阿安與車禍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
- 阿安經過了與林律師的討論之後,重點還是希望在這些繁雜的程序中不會因為「不熟悉法律」或「忙中有錯」,造成「不可挽回」的結果。
- 所以決定委任林律師協助「本案辯護」擔任刑事上的「選任辯護人」,爭取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
處理結果
- 在委任後林律師很快的與阿安進一步討論,協助阿安踏出辯護中強而有力的第一步。
- 林律師也就案件的細節和證據遞交給地檢署了一份書狀,讓偵查中的老大檢察官更能了解本案的細節,同時讓我們的主張變得更加強烈。
- 接下來林律師也陪同阿安到地檢署開偵查庭,使剛出年邁且從未面對過檢察官的阿安在面對莊嚴肅穆的偵查庭中可以安心且游刃有餘的回答檢察官的問題。
- 在三個月後,案件獲得了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終於在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下,畫下了一個完美的句點。
- 同時在不起訴處分書中檢察官經過林律師的說明,結合了證據,採信了阿安確實是無辜的。
細心是我處理事情的態度,維護您的權益則是我的專業。
林冠宇律師
在本案例中如果沒有林律師的「細心」及「專業」為當事人進行案件分析,再加上豐富案例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辯護,可能無法將證據的效力發揮到最大去解決阿安這種看似無辜的案件,更別說使檢察官採信或是達成如此完美的結局。
總而言之,委任專業律師處理是「獲得妥善分析、保障您的權利及節省您的時間的最佳選擇」,也能讓「您案件的法律空間超乎您的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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