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1月,一名男子在新北市中和復興公園,當著男童母親的面,把一歲男童抱起來。當時家屬連續三次大聲喝斥後,對方才放下孩子,嚇壞母子倆。事後家屬報警期能約制該名男子的行為,但法院卻裁定不罰,家屬對此不解之餘,仍對此事心生畏懼。
警方調查,58歲的秋姓男子長期沒有穩定工作,經常喝酒後在公園閒晃,並且有多次亂抱孩子的行為。去年6月,他在超商抱起一名5歲男童,遭家長阻止;同年11月,他再次在公園抱起1歲男童。對於5歲男童的案件,檢方不起訴;1歲男童的案件,警方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法官最終裁定不罰。
新北地院解釋,警方當初依社維法68條移送,但該條法令旨在維護公共場域秩序,未涉及個人安全。若亂抱小孩可能涉及「販運人口」或「妨害自由」,應由警方蒐證並移送檢方偵辦。
翊宇法律事務所林冠宇律師認為,家屬可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該法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對兒童進行身心虐待或拐騙的行為,若有此嫌疑,警方應依此法條進行移送,並公布違法者的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