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被性侵害怎麼辦?受害者可以有那些管道幫助自己?讓專業律師教你3步驟處理性侵提告,並瞭解性侵害的法律定義!讓你對於性侵害有更多的法律瞭解,也更懂得如何保護自己,並搜尋相關的證據,為自己應有的權益發聲!讓專業人士,陪伴您一起走過!
目錄
性侵的法律定義
強制性交罪
法律上性侵稱作「強制性交」,規定於刑法第221條,而第222條則是規定要特別加重刑度的狀況,例如跟未成年性交、對人下藥或拿兇器威脅等等。
刑法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性交的定義
至於「性交」的行為,一般大家可能想像是男生性器官進入女生性器官,但在刑法第10條第5項有特別規定: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 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像是口交、指交,或是用器具插入等等,都算是性交行為;但如果像是醫生工作時觸診,就不是刑法所稱的性交。
性侵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除了實行性交行為,最重要的是使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手段。
修法前的要件是「至使不能抗拒」,但在民國88年修法後,改為「違反其意願」。例如除了法條列舉出來的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這些方法以外,包含使用詐術,或製造出讓被害人無助、不敢反抗的情境,或利用宗教迷信騙色……等等。
「至使不能抗拒」與「違反其意願」是基於所謂的”no means no”立法模式,也就是說了不要就是不行,只是「至使不能抗拒」強制程度更高;而在國外越來越多人倡議的「積極同意」”only yes means yes”模式,則是強調要有一個明確同意性行為的表示,否則就屬性侵。積極同意模式也漸漸被國外立法採納,例如西班牙、加拿大、美國華盛頓州都有相應的法條。
被性侵的話怎麼辦?
事發後的立即處理
讓自己保持鎮定,避免進一步刺激對方讓狀況惡化;遠離危險,或大聲呼救「失火了」請人協助;到附近警局報案,或協助送醫驗傷;不要更換原本衣物或清洗身體……等等。更詳細可見衛福部宣導。
若要選擇提告
可以尋求專業律師的諮詢服務並委任提告程序,且政府有提供律師費、訴訟規費的補助,例如律師費每審補助額最高可達5萬元,諮詢費用也可以補助到每小時3,000元。
證據有哪些
除了看現場是否有掙扎的跡象、被害者送醫驗傷的紀錄外,也會看被害人身邊親友的證詞,被害人事發後是否尋求過心理諮商或治療服務、有沒有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的症狀……等等。
性侵受害者往往感到羞恥,甚至責怪自己沒有反抗,或擔心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等等原因,而不敢求助;但我們還是鼓勵不論是心理上的治癒,或法律上爭取權益,透過專業人士的支持、陪伴走出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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