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一名男子當爸爸以後,因為染毒、混幫派而入監服刑對兩個女兒不聞不問,年老以後因為生病變成植物人,後來因為市政府協助才獲得安置,但市政府卻要求這兩名女兒負擔費用、扶養該名父親。這樣的要求合理嗎?難道這兩個女兒不能免除扶養義務嗎?他們不撫養父親會有遺棄罪問題嗎?就讓我們繼續看下去吧!
目錄
一、案件事實、法院判決解釋
這兩名女兒是因為市政府通知,才不得不告上法院,要求他們不用撫養爸爸。聽到這邊,你可能會想,這難道是所謂的「斷絕親子關係之訴」嗎?其實不是!臺灣並沒有這樣的法律,這叫做「免除扶養義務之訴」,意義是可以不用去扶養原先有扶養義務之人,但卻不會影響到繼承權利,也就是說,當此案件中的爸爸過世之後,女兒仍然可以繼承他的財產。
兩名女兒主張,父親從17、18歲時就吸毒,生母也因故入監服刑,兩個人音訊全無,他們倆是在祖父母、叔叔還有姑姑扶養之下才能順利長大成人,甚至鄰居都誤以為祖父才是他們的親生父親,更扯的是,兩名女兒長大後結婚儀式中擔任主婚人的是他們的叔叔。即便有爸爸的消息,也是如出獄之後向祖母要取生活費。
而爸爸的主張,則因為其已經成為植物人,因此由法院派律師作為其特別代理人。律師認為,這位爸爸在入監服刑前還是有撫養兩位女兒,因此女兒應該還是要養爸爸才對,就算真的不用撫養,在這之前市政府所花的費用應該由女兒負擔才對,因為當時尚未免除扶養義務。
法院認為可以免除兩名女兒的撫養義務,並且免除之前的費用也不需要由他們負擔,理由如下:
第一
法院調查了該名父親的入監服刑記錄,發現最慢在大女兒就讀小學、小女兒出生之前,爸爸應該就沒有去扶養兩個女兒,因為此時爸爸就已經入監服刑,客觀上不可能去養。
第二
兩位女兒還有聲請傳喚證人,也就是照顧他們的叔叔來作證,叔叔也作證過去都是姑姑、祖父母還有自己對兩名女兒把屎把尿的照顧。而父親的消息,也如同兩名女兒所主張,只有父親回來找祖母要錢時才有。
叔叔的證詞與兩名女兒一致,因此,法院認為這名父親不撫養兩名女兒的情節重大,兩名女兒不用撫養父親。
第三
法院認為免除撫養義務是「從權利開始那一刻就免除」,因此需要判斷「免除義務的權利何時發生」,這樣的權利是從「爸爸臥倒在路邊」那一刻就生成,因此免除的時點也就是從那一刻全部都免除掉,因此,兩名女兒也不需要負擔在法院認定免除扶養義務前由市政府支付的費用。
二、什麼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裁定?
這類案件只是冰山一角,實務上有許多更為複雜的案件,例如很多人不是被政府通知,而是被生父、生母告「遺棄罪」時,子女才知道原來自己有義務要去撫養父母。或者是,子女在出養、給他人收養時,想要去斷絕大家常稱的「親子關係」,又或者是認為成長過程中根本沒有生父、生母的參與等,無論是什麼原因,都必須回歸到法律的規定。
《民法》第1114條規定,直系血親之間互負撫養義務,而第1115條則提到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必須優先履行扶養義務,也就是說,子女對於自己父母,比起其父母於祖父母、孫子等人有更為優先的撫養義務。
接著,《民法》第1117條則規定了「扶養的要件」,必須是受撫養人 1.不能維持生活 2.無謀生能力 的情況。不過,在對於卑親屬撫養直系血親尊親屬的情況,不需要到無謀生能力,而是只要尊親屬不能維持生活,卑親屬就得去養他。換言之,子女在父母不能維持生活時,即便父母有謀生能力,仍然必須撫養他們。
很多人可能疑惑「那我連自己都養不起了,怎麼再去養父母?」,其實法律也貼近民心的考量到這點,在《民法》第1118-1條規定,假設自己無法養自己時,可以去減輕這個撫養義務,但針對直系血親尊親屬的部分,只能減輕不能免除,除非是旁系血親才有辦法去免除扶養義務。此條規定也提到,若受扶養人在過去對於義務人有虐待、重大侮辱或身體、精神暴力的情況下,也可以免扶養除義務。或是,過去受撫養人曾無正當理由而不撫養義務人情節重大時,也可以去免除。
法院裁定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的流程
法院調解
在法院中必須先寫訴狀,訴狀送進法院後,法院會先安排調解,讓雙方先坐下來談談,被養人是否真的同意義務人可以不用去養自己,假設被養人直接同意的話,法官大部分都會直接下裁定免除扶養義務,不過仍有少數法官仍會進行調查。因為,當義務人不撫養,其實就會變成是國家花錢去資助被撫養者的生活。也就是說,這類案件是具有公益性質,所以當調解無法成立,或是法官覺得成立有疑慮時,仍會開庭。
調查與蒐證
當你是想要免除義務的聲請人,最簡單的方式是去調閱對方的投保紀錄,除此之外,更精確一點的方式是找證人,例如他可以直接來作證當時生父母沒有撫養子女、都是證人在撫養子女等等,都是可以出證的內容。
若是侮辱的面向,則可以從是否有報案紀錄、聲請保護令紀錄,或是醫院就診紀錄來證明被撫養人有侮辱甚至是暴力的情形。
此外,有一點需要特別留意的是,法院一定會去詢問「若生父母沒有撫養、給予金錢,那你是如何長大成人?」,因為小孩成長必須要有經濟來源、家人陪伴撫養等,所以當要主張沒有扶養事實的話,必須有曾經親自照顧你的相關人,或是相關的證據來作證,否則最終法官可能不能免除而只能去減輕扶養義務。
三、不養父母會怎樣?到什麼程度會構成遺棄罪?
接著,我們來談談不去撫養父母在《刑法》上的相關責任,生父母可能會去提告「遺棄罪」,但遺棄罪其實有非常嚴格的要件:
第一:必須要有法令或有契約約定必須撫養對方
第二:必須是積極作為讓對方處於被遺棄的狀態
第三:被遺棄人是陷入生命危險的狀態
第四:被遺棄人處於無自救能力的情形
有這些嚴格要件作為前提,遺棄罪是很難成立的。
最後,可能會有人好奇,直系血親卑親屬不去撫養的話,誰要去撫養父母呢?按照法律的規定,是這個父母的父母有優先義務,接著是兄弟姐妹、祖父母等,最後若都沒有人去撫養則會由國家安置。孝順父母通常情況下是天經地義的,但當你遇到失職父母,在法律的世界是有應對方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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