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況 5億高中生遺產「變大家的」(下)

一起震驚社會的離奇命案,18歲的賴姓高三生繼承了生父5億左右的遺產,隨後就被帶去戶政事務所和夏姓男子登記結婚,登記完短短2小時內,高中生就被發現墜樓身亡?!全案疑點重重,背後更隱藏了許多法律議題。誰可以繼承5億賴姓高中生的遺產?國籍問題也會影響繼承限額?謀財害命還有擁有繼承權嗎?

目錄

一、法定的繼承順序

在本案情形中,若夏姓男子擁有配偶的身分,依照民法第1138條的規定,配偶屬於當然繼承人。而除了配偶以外,可以和一起繼承的順位分別是:往生者的子女、往生者的父母、往生者的兄弟姐妹、往生的祖父母。

也就是說,夏姓男子會和賴姓高中生的母親兩個人平分賴姓高中的遺產。

二、賴生母親的國籍問題,恐影響繼承情況?

這個案子還有一個特殊的點是,賴姓高中生的母親其實原先是中國籍人士,也就是常說的「陸配」,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第1項規定,他只能繼承兩百萬的限額,剩下的部分則是由夏姓男子繼承。

另外一個情況是,夏姓男子的繼承權被排除,賴生母親又適用第67條的規定只能繼承兩百萬,依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剩下的額度就會由後順位繼承人繼承,也就是賴生的兄弟姐妹。

若賴生沒有兄弟姐妹,則是由其祖父母繼承,若又沒有祖父母,遺產則會歸國庫所有,這是因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為特別法有其立法目的,優先於普通法,因此賴生母親仍不可以繼承剩下的部分,依照法規沒有法官可以審酌或衡量的空間。

三、其他謀財害命的案例

卓律師:曾經有一個案例是,一名李姓男子跟街友假結婚來詐領保險金。李姓男子本來是在經營民宿、收入不錯,後因投資失利而有負債,便異想天開安排自己的連姓女友去跟梁姓男子假結婚,後又利用公司旅遊名義安排梁男出國,並在梁男出國前為他投保保額高達五千萬的保險金。在梁男出國時,李男安排其他人將梁男推入懸崖,真的使其死亡。後來申請理賠時,保險公司察覺有異,此案才有機會水落石出。

這個案件纏訟蠻久的,前後經歷了最高法院數次發回更審,經過12年才定讞,最後法院認定李姓男子與連姓女子殺人有罪確定,分別判處14年到8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除了刑事部分,此案件的民事部分因為梁性男子有繼承人,他們認為連姓女子跟他們的父親結婚應是有問題的,便請法院確定該婚姻無效。後來,法院也確實認定梁性男子跟連姓女子欠缺結婚的真實意願,連姓女子也自己承認並沒有結婚的意思,對於該訴訟標的認諾了,經法院基於公益義務調查發現,在需要辦理婚禮儀式的民國95年,他們雙方沒有辦理婚禮,綜合上列調查,法院認定雙方婚姻無效,因此連姓女子無法繼承梁姓男子的遺產

一個人死亡後另個人會得到利益,大概是「繼承」、「保險金」兩種可能,保險金的部分較知名的案例有民國95年的「南迴搞軌案」,繼承的部分同樣會有道德分險存在,例如法律規定如果被繼承人是被繼承人殺害,那麼繼承人就會喪失繼承權。

 

卓律師:除了直接殺害被繼承人以外,繼承人也仍有可能因為殺害繼承人而喪失繼承權。有一案例發生在台北,一名王姓男子有輕度智能障礙,疼愛孩子的父親擔心兒子亂花錢,就管理兒子的印章、存摺,並限制兒子的花費、一天只給一百元零用錢,而王姓男子存摺中約有一百二十萬左右現金。一天,王姓男子的朋友們便與他討論殺害父親後將錢領出來,後來也真的將熟睡中的父親悶死。此案最後王姓男子被判有罪確定、入監服刑,並喪失對父親的繼承權。後來,王男的母親也往生了,此時王男妹妹便主張王男不能繼承母親遺產,因為對於王男父親來說,王男母親是繼承人,也就是說王男是殺害了其父親的其他繼承人。在這樣繼承人殺害其他繼承人的情形下,其也會因為《民法》第1145條第1款而喪失繼承權

 

謀財害命的案例可能有黑數,在實務上檢察官會有辦案的瓶頸,例如證據不足因此成罪有難度,無論案件真相如何,都必須靜待司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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