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VBS】【獨家】 不還錢.扣你薪! 資產公司買債權 合法催收

【這個影片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資產管理公司討債常見迷思】

Q1.資產管理公司是什麼

A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在國際金融市場上共有兩類:從事優良資產管理業務和不良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公司。前者涵蓋商業銀行、投資銀行和證卷公司設立的資產管理部或資產管理方面子公司,如: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元大國際資產管理公司。後者,是負責處理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的公司。

我們俗稱的討債公司,又可稱為債務管理公司和資產管理公司。但我國現行法規並未明定「資產管理公司」,僅於「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1條以「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代稱。

討債公司所從事的業務為「金融機構金錢債權收買業務」,以中華民國經濟部商業司定義為 收買金融機構因辦理法定業務對第三人所發生之金錢債權及附隨之擔保物權,並以自己名義行使請求權或再行讓售他人之業務。

簡單來說,因為債權是可以由債權人依照民法第294條讓與給其他人,所以金融機構根據不同的考量,可能選擇不自行催收,而將對債務人的債權出售給討債公司,由討債公司進行催收。

而討債業務並非一概違法,應視個別討債公司的催收行為有無違反法律而定,例如討債公司不得施用暴力、恐嚇、進行債務催討債務。

金融機構法第11條第2項

「金融機構或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受讓人,就已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得就
其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提供第一順位抵押權之不動產,委託經主管機關認可
之公正第三人公開拍賣,並不適用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公
開拍賣所得價款經清償應收帳款後,如有剩餘應返還債務人。」

Q2.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手段有什麼

A2.
透過合法程序進行催收作業,包含電話催收、簡訊催收、拜訪催收、法院程序催收,例如本票裁定、支付命令、民事訴訟程序,或者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等措施以行使債權。

Q3.資產管理公司可能觸法的討債的手段有什麼

A3.
以下為可能違反刑法之討債手段,若其中沒有您所遭遇的情形,竭誠歡迎您預約線上諮詢。

未經居住之人同意,擅自進入債務人之住所,構成刑法侵入住居罪

先是以大聲公反覆高喊「***欠錢不還」再以膠帶黏住門鈴,使門鈴處於按住之長鳴狀態,使居住其內亦為建物所有權人之,心生恐懼,不敢應門,而不予理會躲至二樓關閉門鈴聲音。詎行為人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以不詳方式,打開上開住宅對外之鐵門,未經上址居住之人之同意,無故侵入上址車庫及客廳。

以剝奪債務人行動自由之方式,脅迫債務人簽本票,構成刑法第302條

行為人強押債務人上車,並取走債務人之手機1支後,駕車自鼎金系統交流駛上國道一號北上,以此方式剝奪債務人之行動自由。期間,債務人為求脫此處境,被迫簽下自白書1份及本票3紙。

以噴漆噴寫污辱債務人,並破壞債務人所有的物品,構成刑法第310條公然侮辱罪和354條毀損物品罪

行為人(討債公司職員)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出入之該棟大廈停車場內,於停車位之地面以噴漆噴寫「『***賤』、欠債還錢、一百五十萬」等客觀上足以貶抑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言詞辱罵債務人。

更以大聲叫、多次連續猛按電鈴、拍打鐵門、將輪胎洩氣之方式催討債務。

以言語恐嚇欲加害債務人,以脅迫債務人還債,構成刑法第305恐嚇罪

行為人恫稱:「沒錢就能解決事情嗎?等一下出事就有錢了,若無法交付上開金額,即要將債務人等及現場之2 輛車押回臺南解決等加害生命、財產之事恐嚇債務人等,致生危害於安全。嗣因債務人等確無力支付,行為人始要求債務人拿出他人積欠款項之支票供他們討債。但債務人並未依約定之時間、地點交付他人積欠款項之支票給行為人。行為人再次前往債務人住處,恫稱:「你們給我們裝肖(台語)」「今天一定要拿錢出來解決,否則要叫小弟上來,如果叫小弟上來,你們就會死得很難看」等加害生命之事恐嚇債務人,致生危害於安全。

Q4.在面對資產管理公司違法討債的情形下,要如何行使自己的權利?

A4.
若是對方採取類似前述強暴和脅迫等不法行為,對債務人或其家屬施以名譽、生理或心理上壓力或暴力,極可能構成刑法恐嚇、傷害或妨害自由等罪。債務人可以審慎蒐集事證後向警方報案。

亦可請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由律師統整案件相關證據,清楚完整陳述案況,並撰寫法院相關有利判決及實務見解,增加對方被檢察官起訴機率。若由律師協助撰寫刑事告訴狀,直接將案件遞交到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辦,更能起到引導檢方偵辦的作用,促進案件進行的效率。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1. 遇到違法討債時,要以合法的手段保障自身權益,例如先蒐證再報警。
  2. 以合法手段催收債務,才是明智的選擇,例如聲請支付命令。
  3. 資產管理公司催收債務手段的合法與否之判斷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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