擦撞跑車維修費真的要天價?賠多少律師實算給你看(上) 

女騎士倒車時失控,刮到一台藍寶堅尼超跑的車頭,維修費大概需要三十萬,所以警察到場時女騎士便嚇到蹲在地上哭。大家開車時都知道要避開一些特定logo的車,但萬一哪天真的好死不死撞到豪華的跑車要怎麼辦?難道真的只能把身家都賠下去了嗎?讓律師帶你一起了解車禍的法律問題,撞到跑車你也能知道如何處理!

目錄

一、車禍處理流程

遇到車禍時先別緊張,記得要留在現場!如果有人受傷,除了打電話叫救護車以外,也務必記得要叫警察。警察會協助你處理後續流程,也可以避免後續遭到提告肇事逃逸,此外,當下也可以跟警方索取「登記聯單」,有助於後續連續受害者洽談和解事宜。接著,7天後可以找警方要現場圖、現場照片,並在30天後索取初判表。初判表是警方內部彙整的資料,保險公司也會參考這個資料,所以這份資料可以幫助民眾洽談和解或者是調解。

二、撞到名車,法院怎麼判?

其實即便名車維修費很高,法院未必會判決相對應高的賠償金額。例如曾經發生在彰化的案例,藍寶堅尼車主行車發生車禍,維修費用高達一百零五萬,因此他向法院請求賠償,最後法院卻只判了大概八萬元,主要原因有兩個:

第一

他請求主要的維修單據上面,大部分都是零件的費用,維修的人工費用比較少。那麼,因為車輛經過長時間使用必須折舊,原先的零件已經不太值錢了,而在維修過程中會以新零件取代舊零件,新的零件對於車主而言是利益,必須在賠償費用中扣除,所以實際上的費用是非常低的

第二

肇事責任鑑定結果認定雙方責任各半,因此判出來約十多萬元的賠償金額,必須再折半,最後便只剩下八萬元左右。

就算車禍時對方是名貴跑車也不要太緊張,記得必須了解對方車子的年份大概有多少,維修部分多少是屬於人工、多少屬於零件,零件的部分可以主張折舊

若是自己的車被撞,車子送維修時,務必請維修廠商註明清楚零件、人工分別是哪些部分,若含糊的使用「連工帶料」的紀錄,將會產生更大的損失。

三、車輛回復原狀的程度?原廠修還是副廠修?

「維修」其實是法律上「回復原狀」的一種方法,並非讓車子回到全新,而是回到車禍當下的車況,實務上會使用「折舊概念」來換算,依據行政院的「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去換算,依照「定期定額遞減」的算法,車輛每年折舊率是0.369,並且不會因為車子品牌不同而改變。

舉例來說,假設一台車出廠2年,零件價值 1 萬,

首先計算第一年的折舊:

1 萬元 X 0.369 得出 3690 元,接著再用 1 萬元減去 3690 元,得出 6910 元。

再來計算第二年的折舊:

6910 X 0.369 得出 2328 元,接著用 6910 元減去 2328 元,得出 4582 元。

因此,4582元才是這台車的零件在車禍當時的價值。以此價格加上人工維修的工資,會是法院認定的維修費用。

四、車子交易價值減損,可以求償嗎?

有一點值得留意的是,重大事故中車子引擎、變速箱或是主要結構受損,即便經過維修能夠回復原來效能,這台車仍然是事故車,它在市場上的價格仍然可能因而貶損,法律上稱為「交易的價值減損」。尤其是價格特別高昂的名車,在交易價值減損的差距往往非常大,因此在訴訟攻防中雙方爭執都會非常激烈。

因此,為了確定「交易價值減損」,法院通常會請如汽車同業公會等「第三方鑑定機構」,來鑑定一般情況下車子價值會是多少,經過事故後車子價值又會減損多少,那這之間的價差就會是車主的損失。

原廠維修 VS副廠維修

另一點是,如果車主原先都在原廠維修,但賠償方可能會希望以副廠維修費用作為認定價值,不過,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採納,原因有:

1、法院認為副廠價格較低是市場競爭的結果,但是在維修品質上不能和原廠相提並論。除非,能夠證明對方找的原廠價格是顯不相當的,或是同樣服務有其他原廠可以提供更低價值。

2、除非可以證明車輛原先就不是用原廠的材料,否則送原廠修理應是合理的。

3、原廠是全國連鎖的店,副廠的品質和材料價值一定不能相比,例如烤漆的部分,原廠與副廠差異就非常大,一般實務上會認為應用原廠價格認定。

Q:改裝的價值可以求償嗎?

一般仍要送鑑定來判斷,因為改裝通常具有「獨特」、「個人化」的特性,因此即便改裝後性能更強,在二手市場的價格卻不必然相應提高,以實務經驗而言,在鑑定上,經過改裝的車價通常不會提高,相較之下都會比維持原裝吃虧。

五、車子被撞得稀巴爛所以維修期間不能開,可以要代步費嗎?

原則上可以,不過有一點值得留意,曾有案例是,原告在車廠於9/6提供估價單,並預計修到11/8,此時就可以送維修了,但原告遲遲不修。後來法院判決,原告11/9後的代步費就不應該由被告負擔,這就是原告「與有過失」的情形。

六、車禍造成的其他損失,如何求償?

車子零件因為車禍生鏽了,但原告遲遲不去修,此時就會很難證明該損傷在車禍後是否有蔓延、蔓延的部分與原先損傷有關聯性等等。

Q:如果是身體上受傷,延誤就醫導致額外醫療花費,可否爭執不要算入賠償?

曾有案例是,一名婦人在應回診日期的5年後才回診,導致傷口惡化、骨折嚴重,甚至功能退化,醫生請他開刀治療,他也沒有遵囑。針對這些後來的損害部分,法院判決不能跟被告求償。

因此,車禍驗傷最好是當天進行,最遲也必須在隔天完成,此外,最好在事故現場時就拍照紀錄,並向員警敘述傷勢等,才能盡量避免之後訴訟上爭執激烈。例如曾有案例是原告主張脊椎受傷,被告則回覆車禍當下沒有聽到此傷勢,後來聲請調閱原告病例,才發現原告長期就醫治療腰椎問題,卻把傷勢歸咎於車禍想要求償,根本就是在「牽拖」,結果就是身體傷害的求償部分全部遭到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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