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告誡?詐欺罪不起訴也會被告誡?專業律師教你如何救濟!

洗錢告誡

最近在LINE或Instagram上收到親友傳送「LINE輔助認證」、「寵物網路公投」或是借錢周轉的訊息,一定要小心查證,不要輕易將錢財和銀行帳戶資料交出去,否則可能會成為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被告,還有可能收到書面告誡,但你知道什麼是「告誡」嗎?被「告誡」又會有什麼影響?詐欺罪不起訴會被「告誡」嗎?就讓專精詐欺及洗錢案件的「翊宇律師事務所」為你解惑!

目錄

告誡是什麼?

政府為徹底打詐,於去年112年6月14日公布《洗錢防制法》新制,並於6月16日生效,其中第15-2條明定無正當理由交付、提供帳戶者,一律由警察機關裁處「告誡」,所以就算收到不起訴書,還是有可能會收到「書面告誡」,而所謂「告誡」指的是行政罰中的一種「警告性處分」,具有警告、勸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告誡處分者不可再犯之目的。

警示及告誡的影響?

去年《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後,涉及詐欺或洗錢犯罪的人頭帳戶除會被法院、檢察署或司法警察機關通報為「警示帳戶」外,也會收到警察機關裁處的「書面告誡」,以下就帶大家了解警示及告誡對帳戶會有什麼影響:

類型行政處分類型及所涉法條限制效果及期間解除限制方式

涉案帳戶

警示帳戶通報

受《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所限制。




涉案之金融機構帳戶的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



限制期間

原則上經通報後2年沒有延長就會自動失效。

但是原通報機關認為有繼續警示的必要時,可在2年期限屆滿前再通報延長1年,但以1次為限。

 

 

 

遭冒名申辦開戶

攜帶身分證件及聯徵中心的信用報告書,到戶籍地的警局偵查隊請警方協助解除。

帳戶因遺失遭盜用

存摺、提款卡先掛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到戶籍地的警局偵查隊,請警方釐清原委後解除。

商業交易糾紛

檢附相關證明文親赴案件管轄的警局偵查隊接受調查,釐清事實並記明於警詢筆錄後,可以請求戶籍地的警局偵查隊協助解除。

因成為人頭帳戶而遭警示

須等到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程序終結,取得刑事判決書(法院判決書、檢察官處分書)、執行完畢證明、罰金繳納收據影本或案件經裁判確定等佐證資料,才能到戶籍地的警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警示期滿

警示帳戶經通報後2年沒有延長即自動失效,帳戶恢復正常使用。

告誡

受《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所限制。




金融機構帳戶

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

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解除方式可參考下文。

虛擬通貨平台

帳號經結清後逕予關閉,且不得開立新帳號。

第三方支付服務業

除不得使用虛擬帳號之服務外,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自然人於同一業者僅限代表一家法人、撥款天數不得短於交易請款日起算20日、每日收款金額上限為2萬元、每月累計收款金額上限為20萬元等,此外若有違反同一業者僅限開立一個帳號之情形者,第三方支付服務業應儘速結清該帳號後,逕予關閉。

限制期限

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再犯則受限制之期間將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5年。

衍生管制帳戶

警示帳戶通報

受《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所限制。
帳戶的電子交易功能會被暫停,但臨櫃存款、提款不受影響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各金融機構證明已無疑似不法或交易異常的狀況,請求協助解除衍生管制帳戶。

告誡

受《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所限制。

金融機構

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上限1萬元、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

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解除方式可參考下文。

限制期限

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再犯則受限制之期間將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5年。

薪轉帳戶

警示帳戶通報

受《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所限制。
薪資帳戶若為涉案帳戶者,其全部交易功能都會被暫停;若為衍生帳戶者,則僅電子交易功能會遭暫停。

開立薪轉帳戶

提出在職證明任職公司的證明文件即可申請開立,但在警示帳戶通報解除前,該帳戶亦只能由公司臨櫃匯款薪資,並由帳戶所有人臨櫃提領現金。

告誡

受《洗錢防制法第十五條之二第六項帳戶帳號暫停限制功能或逕予關閉管理辦法》所限制。

金融機構

每日轉帳、提領金額不受影響,但仍禁止使用網路銀行、得拒絕其臨櫃交易或開新帳戶。

電子支付帳戶每日累計國內外小額匯兌上限為1萬元、每月累計代理收付金額上限為3萬元。

解除方式可參考下文。

限制期限

自「告誡」當日起5年內暫停、限制、逕予關閉,再犯則受限制之期間將自期間屆滿日之翌日起,重新起算5年。

被告誡怎麼辦?

許多民眾因受騙交付金融帳戶資料而成為幫助詐欺罪、幫助洗錢罪被告,好不容易向檢警證明清白並收到不起訴書了,卻還是被警察機關裁處「告誡」,造成未來5年使用金融帳戶、開戶或使用線上購物平台被限制而嚴重影響日常生活,這時該如何處理呢?

  1. 找承辦警員撤銷

    • 若交付帳戶時間點《洗錢防制法》新制上路前(亦即112年6月16日之前),就可以持相關證明文件向承辦員警說明情況,請員警協助撤銷「告誡」。
    • 如果因為存摺、提款卡因合理狀況下遺失個資外洩導致帳戶資料遭詐欺集團盜用,或因被恫嚇假冒親友借款投資三角詐欺等理由受到詐騙而交付金融帳戶帳號,主觀上並不知道帳戶資料可能被不法使用,而且存摺、金融卡及密碼仍在自己身上未交付他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向員警說明交付帳戶的原因是符合一般商業、金融交易習慣,或基於親友間信賴關係等正當原因而交付,有機會可請求員警協助撤銷「告誡」。
  2. 提出訴願及行政訴訟救濟

    • 程序上:

訴願人應在「告誡書」送達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算30日內,向原處分機關或訴願機關提出「訴願書」,且訴願書必須記載訴願法第56條所規定之項目並附上相關文件。

如果不服訴願之決定,或訴願機關於提起訴願後3個月內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2個月仍不為決定者,則可於訴願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實體上:

目前尚未有因「告誡」處分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案例,但新北市已有因三角詐欺及未成年遭假冒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員工詐騙、恫嚇而交付帳戶,並經訴願撤銷「告誡」處分的案例,對於實務之處理方式還有待觀察。

如果超過30天才決定提出訴願,根據個案情形依訴願法第80條第1項規定:「提起訴願因逾法定期間而為不受理決定時,原行政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者,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之。」還是有轉圜之機會,建議先向專業律師諮詢,幫您評估最全面的法律方案。

詐騙集團花招百出,每個詐欺案件都會有個案差異,若遇到類似情形,建議民眾盡快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最合適的處理方式,才能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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