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_偵查】為了小孩偷光碟 不加重刑不行-辯護爭取最佳結果

*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公司名稱皆為化名。

事情經過

  1. 阿原日前在DVD出租店擔任店長,同時也是一名愛小孩的爸爸。
  2. 之前在阿原擔任店長時,時不時都會租店裡的DVD並帶回家給年幼的小朋友看。
  3. 但因為疫情的出現,本就慢慢被時代淘汰的DVD出租店,收入更是入不敷出,阿原也在這個時候離職,為了生計成為了一名全職外送員。
  4. 在當外送員的日子裡,因為必須要供養家中的年邁的雙親以及年幼的小朋友,日子已經很辛苦了,小朋友卻總還是天真的吵著,希望爸爸再帶DVD給他們看。
  5. 在一天晚上,阿原偶然間看到了家裡還有之前店舖的鐵門遙控器準備送去給前老闆小卓順便租幾片DVD給小朋友看,但當時店舖已經提前打烊。
  6. 阿原認為自己與前老闆小卓的關係不錯,心想著「我先拿幾片DVD給小朋友看,之後再將DVD連同遙控器一起還給老闆好了」,但沒想到就是這個決定,讓自己收到了傳票並吃上了官司……。
  7. 並且在本案中,前老闆小卓以阿原有「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並施行竊盜行為」為由,對阿原提告「加重竊盜罪」,而不是一般的「普通竊盜罪」。

解決經過

  1. 阿原第一個想法除了追悔莫及之外就是找專業律師協助,透過網路的介紹找到了專精於「刑事處理」的「林冠宇律師」之後很快的安排了諮詢。
  2. 林律師認為「縱使阿原做錯事要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但法律是公平的,不該阿原承擔的絕對不能冤枉阿原」應該要正確的依法律去量刑,這才是法治社會的正義,同時給出分析如下。
    • 對方主張阿原有「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並施行竊盜行為」,但事實上「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有人居住之建築物,……必須通常為人所居住之處所,始足以當之。」(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7年台上字第859號判決意旨)。
    • 也就是說阿原雖然打開鐵捲門但並沒有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況且,DVD店也並不是有人居住的地方,若要以加重竊盜罪對阿原追訴責任,並不是適當的做法。
    • 所以阿原所犯的罪應該要以「普通竊盜罪」論其刑責。
  3. 由於這兩者的刑罰真的差了很多,阿原也認為林律師說的有道理,決定委任林律師進行案件的辯護並說服檢察官從輕發落,以維護自己的權益

處理結果

  1. 阿原獲得了檢方以「普通竊盜罪」聲請交付簡易判決處刑。
  2. 法院也做出「拘役30日」的判決(若以加重竊盜處理,法院的判決刑度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雖然你有犯罪,但應該以確切的法律獲得公正又適當的判決,這才是法律人的正義;而我的職責是,在法律的路上維護您最佳的利益」——林冠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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