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另一半竟然在Line上,與其他人互傳曖昧訊息,該怎麼辦呢?你又知道侵害配偶權是什麼嗎?究竟要曖昧到什麼程度才成立呢?提告後又要怎麼說服法院呢?專業的翊宇律師事務所,有多次處理侵害配偶權的經驗,就讓我們來告訴你,要怎麼用對話訊息舉證喔!
構成「侵害配偶權」的2大要件:
民法第184條第一項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民法第195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民法第195條第三項規定:「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 根據上面的法條規定,要成立侵害配偶權,有一個重要的前提是,侵害的人要有「故意或過失」,也就是說第三者需要知道外遇的一方已婚,或是外遇的一方很明顯是已婚人士,第三者不可能不知道。
例如外遇一方的社交媒體常常發跟配偶的合照、平常有佩戴婚戒、身邊共同朋友或同事都知道此人已婚,甚至兩人對話紀錄中就有提到自己婚姻狀況……等等0;否則的話,會因為第三者沒有侵害配偶權的故意,而無法達成這個前提。 - 符合故意或過失的要件之後,就要來看兩人到底做了哪些行為,足以侵害到配偶權。通常會以「超出一般友誼的交往」為判斷標準,不需要真的發生肉體關係,即使是精神出軌也成立。
例如有密集的單獨出遊、牽手擁抱(參考判決:110年度訴字第5258號,此案只有透過錄影畫面,證明到外遇一方和第三者一邊牽手一邊行走,其他證據僅有同事證詞、兩人多張出遊照)、常常聊天到深夜(參考判決:109年度南簡字第145號,法院雖沒有認定這是重要侵害配偶權的行為之一,但有認為這是兩人交情密切的證明)等。
Line的曖昧訊息,要如何定義?
至於曖昧訊息要怎麼定義呢?以下舉兩個較常見的狀況:
- 互相稱呼老公老婆等親暱字眼,或會說「愛你」「想你」,可參考判決:111年度訴字第972號。
- 聊鹹濕話題,可參考判決:106年度訴字第3578號。
這個案例中,外遇的一方和第三者主要透過線上聊天聯繫,內容多為色情話題,甚至有互傳私密部位照片;即使沒證明到兩人有實際約會過,最後法院也有判賠給元配。
不過侵害配偶權案件提告到法院後,法官會以具體訊息內容來判斷,兩人到底有沒有超過一般友誼的互動,法條並沒有一個成文的規範和標準,因此建議若有相關的疑問,可以先諮詢過律師,來判斷這些訊息證據是否有使用的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