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影片能帶您了解以下法律知識】
【車損賠償常見的迷思】
Q1. 車體損害賠償範圍是什麼?
A1.
首先,賠償的目的在於回復原狀。
「原狀」是指車輛在事故發生前的狀態,並非新車的狀態。因此車主可以請求的賠償範圍就是在車子受損前的『應有價值』。所謂應有價值包含了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
使用價值,是指為了讓車子能正常運作所需付出的代價,也就是維修費用。
其中常被忽略的是『折舊費用』!因為當車輛維修時往往是以新的零件去替換損壞的零件,所以新零件的品質必定優於事故發生前的狀態。那要如何計算折舊費用呢?通常會藉由事故車的已使用年限,以避免高估事故車受損的範圍。
在計算會參考行政院頒布的「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和「固定資產折舊率表」。
交換價值,是指車子的市價,就事故車而言即使修好市價有會有所減損。因此車主有權利請求該車交易性貶值的損失。
Q2. 車損賠償的求償期限是多久?
A2.
車體損害賠償的依據是民法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車主可以依前述規定向肇事者請求損害賠償。又依民法第 197 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簡單來說,在受害人知道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時起算後經過兩年權利消滅。或損害發生後過十年,都沒有行使權利,就有可能喪失權利若是發生車禍通常受害人當下就會知道損害發生及賠償義務人,因此都是從車禍當下開始起算兩年。
Q3. 在有保車險的情形下,還需要賠償對方的車體損害嗎?
A3.
常見車險可以分為強制險和任意險:
強制險,當乘客或車外第三人傷害或死亡(不包含駕駛)。不論車禍過失責任是在哪一方,受害人或遺屬都可向保險公司申請給付。
而常見的任意險包含以下三種:
- 第三人責任險,當造成對方(車外的人)的傷害或死亡及財物損失。駕駛人(即被保險人)有過失、有責任的狀況下,會啟動該險的理賠。
- 駕駛人傷害險,當被保險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導致被保險駕駛人因該事故所造成的體傷或死亡。
- 車體損失險,當碰上交通事故時,可以就自己的車體毀損得到賠償。
簡單來說,強制險並沒有涵蓋到財物損失,因此若僅投保強制險,沒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則第三人的車體損害便不在保險範圍內,就會回到私人間的損害賠償。
有投保第三人責任險的情形,首先保險公司會先估算會車禍造成被害人的損害,強制險可以理賠到什麼程度,如有不足,就會啟動「第三人責任險」的理賠機制,而保險公司會依車主投保本險之額度內負賠償之責。
因此,若是遇到財物損失的賠償金額超過本險之額度,又無投保超額責任險的情形,車主私下仍要負擔賠償責任。
總結來說,若是有投保,在發生車禍當下除自願負擔損失與對私下口頭和解,不要因為是損失輕微就不報警留下車禍紀錄。因為申請保險理賠需要報案紀錄喔!![冠宇1]
順帶補充,若對方有投保車體險,依照肇事鑑定的比例保險公司在給付保險賠款後,可以依您肇事責任比例代位向您求償。
【把這些法律知識帶著走!!】
- 車體損害賠償是指將車輛回復到事故發生時的狀態,而非回復到全新的狀態
- 車體損害中的零件損害賠償費用可以主張扣除折舊費用
- 保險公司就第三人責任險的財物損失的賠償金額僅就本險之額度內負責
- 若要申請保險理賠,車禍當下記得報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