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於案件之保密,文中敘述的人名皆為化名。
小彤與小晨都是嘉義人,在幾年前與小晨達成協議離婚。
兩人婚姻間生的兒子小啾約定採共同監護方式行使親權,並交由小晨擔任主要照顧者。
會面交往的部分則是約定隨時都可以探視,小彤也會時常寄送或在探視時攜帶生活用品給小晨,供小啾日常生活所用。
但是在某個月,小彤如往常一樣帶著生活用品至小晨的住所要探視小啾的時候,卻赫然發現小晨已經帶著小啾搬到北部了!
因為當時適逢疫情三級警戒期間,又以北部的狀況最為嚴重,小彤就急著詢問小晨兒子的狀況以及具體的住所。
但小晨竟然遲遲不告知,也沒有與小彤約定新的探視方式,更時常已讀不回或不讀不回。
小彤日夜擔心兒子小啾的狀況,內心是每時每刻都非常的煎熬,甚至這樣無助的狀況竟然維持了4個月。
解決經過
- 於是小彤透過朋友的介紹,找到對於離婚案件都有豐富處理經驗的「林冠宇律師」,也安排了諮詢詳細探討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 林律師認為,就算小朋友是由對方主要照顧也與對方同住,但在法律上有幾點是對方非常站不住腳的。
- 阻礙小彤對兒子小啾進行探視。
- 未告知小彤就帶著兒子搬家,也不告知帶著兒子搬去哪。
- 總而言之,因為小朋友並不是一個物品,所以縱使與對方同住,對方也不能輕易的不讓小彤進行探視或是未經過討論就搬家,這在任何案例中都是一樣的。
- 所以林律師在這邊給了向法院聲請「酌定子女會面交往」的做法,並由我們這邊提出探視方案讓法官進行裁判,先聲請有以下好處:
- 確保探視:
這是最直接讓小彤可以看到兒子小啾的方式,也是本案的重點。 - 確保會面方式:
可以向法院一並提出探視計畫,把探視的時間及地點明確規定讓法官可以裁判。 - 對方違反的話會有被改定監護的風險:
依照法院的見解,如果惡意的違反探視條件,可能就會變成「不友善父母」,如果在法院裁定過後對方仍然不願或是惡意組撓探視,則可以再以此為由向法院聲請「改定親權(改定監護)」。
- 確保探視:
- 在這之中需要特別注意的是,在家事案件中法院站在的是一個審判機關的立場,並不會主動去裁判未經聲請的事項。
- 像是如果只考量到探視時間的部分向法院聲請,則探視地點、長假或春節的探視法院並不會主動介入去做判決。
- 這也就是說,我們必須經由專業把所有可能會發生但還沒發生的探視情況,都一併列入本次的聲請事項,避免在事情發生之後又要一再的上法庭解決。
- 小彤經過思考之後,因為林律師的「專業」、「溫暖」又富有「同理心」,所以決定把案件交給林律師處理。
處理結果
- 法院先是核准了小彤的「酌定子女會面交往」聲請,並向小晨明確的指示不得再以各種方式阻撓,嚴重的話小彤可以再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
- 探視的方案與律師這邊提出的主張相符,明確規定了探視時間、接送地點、春節、小朋友寒暑假的探視方式。
「一段失敗的婚姻像冬天一樣的寒冷,而我希望能是你的太陽,陪你迎接新的春天」——林冠宇律師
在本案例中如果沒有林律師的「專業」、「溫暖」及「同理心」為當事人進行案件分析並視當事人的情況,「對現狀進行治療,對未來可能發生的狀況進行預防」,再加上豐富案例累積的「實務經驗」進行「法庭攻防」的,可能小彤現在還長期處於一個擔心小啾的狀態,不斷陷入在過去婚姻的陰影中,更別說享受之後的人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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