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於放暑假了,許多年輕人、學生族群喜歡透過「打工換宿」的方式,也許是在離島協助民宿、餐廳經營,或幫店家設計文宣、拍片……等等,用勞務換得住宿,邊工作邊玩樂。然而如果工時、工資、住宿條件等等沒談好,或業者對法規不了解,很可能就會踩到法律紅線!業者應該注意什麼?換宿者(或俗稱「小幫手」)又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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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工換宿常見爭議
打工換宿模式不同於我們一般上班領薪水,而是單純以住宿做為勞務報酬,而且屬於短期兼職,民間雇主通常傾向便宜行事,不會簽立正式的契約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雖然制度上較有彈性,但發生糾紛的話,沒有白紙黑字就很頭痛了。
- 住宿條件不符期待
有許多人是看到網路上業者的徵人文,放了美美的照片,實際到現場才發現住宿環境差很多,這時候小幫手可以拒絕繼續合作嗎?
- 被旅宿業者放鳥
另一個也很常見的糾紛是,雙方明明已經談好要打工換宿,小幫手也買好車票、訂好行程,但突然被業者告知「不缺工了」、「不用來了」,這樣業者有需要負什麼責任嗎?
- 工作太過繁重,和住宿的價值不成比例
也有不少小幫手控訴被業者當廉價勞工使喚,超高工時又沒有加班費,付出的勞力遠大於住宿的價值。小幫手權利受損,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主張嗎?
打工換宿的法律性質
要討論遇到糾紛該如何主張,就要先釐清雙方的權利義務,那更得先來定義打工換宿這個關係,到底是基於僱傭/勞動契約,或是承攬契約?如果雙方是僱傭關係,那就有勞基法的適用!
- 承攬契約 勞動契約
典型的承攬契約例如裝潢工程,定作人(業主)發包給承攬人(包商),承攬人完成一定的工作後才能請求酬勞,至於完成工作的方法、流程,定作人不太會管理、干涉。承攬關係下,是依民法運作,而不適用勞動基準法,因此定作人也不須為承攬人投保勞健保。
但勞動契約就不同,雙方具有「從屬關係」,勞工自主性比較低,受雇主監督指揮。勞工可以依循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主張權利。
- 如何判斷是承攬還是僱傭?
勞動部依據大法官第740號解釋以及相關法院判決,列出了《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和《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協助人民判斷究竟爭議契約是否為勞動/僱傭契約,符合的要素越多,契約性質就越可被推論為勞動契約,即使雙方簽的契約是以承攬契約為名義,實際上的法律關係仍應該被認定為僱傭關係。
其中最重要的判定標準是「從屬性」,分為人格從屬性、經濟從屬性和組織從屬性。
- 人格從屬性
判斷要素包含勞工的「工作時間」、「給付勞務的方式」及「提供勞務的地點」是否受到雇主指揮管束?另外還會看是否有「不得拒絕雇主指派的工作」、「必須接受事業單位考核」、「須遵守服務紀律及接受懲處」、「須親自提供勞務,不得另外找代理人」及「不能以勞工自己的名義提供勞務」等狀況。
- 經濟從屬性
判斷要素包含「勞工不論工作成效,雇主都會給予報酬,不用自行負擔業務風險」、「勞工無須負擔營業風險」、「勞工不須自備設備、材料、工具……等等」、「勞工獲取報酬的標準,是雇主片面決定,雇主要變更的話也只能接受」、「勞工只能透過事業單位提供勞務,不得與他人私下交易」等。
- 組織從屬性
勞工隸屬於事業單位的體系,須與其他人分工才能完成工作……等。
然而,法律上並沒有規定符合多少標準就會構成勞動契約,實際還是要個案判斷;除了從屬性外,也會綜合考量其他要素,例如是否有投保勞健保、有沒有辦薪資扣繳、其他相同職務的員工是否也是簽勞動契約……等等。
如果打工換宿被認定為勞動契約
假設個案沒有簽約,或契約也沒寫清楚,而實際情況真的符合勞動契約要素,雙方間應該判定為僱傭關係的話,關於工資需要注意幾個地方:
- 勞基法基本保障
例如工資不能低於基本工資,且都應加保就業保險、職災險、提撥勞工退休金等等,事業單位僱用5人以上還要參加勞工保險。
如果安排工時超過勞基法規定,像是上班時間超過每日正常工時8小時、一週正常工時共40小時,也應該給付小幫手加班費。
- 實物替代工資
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1項規定:「工資之給付,應以法定通用貨幣為之。但基於習慣或業務性質,得於勞動契約內訂明一部以實物給付之。工資之一部以實物給付時,其實物之作價應公平合理,並適合勞工及其家屬之需要。」
也就是說,只要雙方有約定好,雇主是可以用食宿、娛樂行程等等方式取代現金,來支付小幫手「一部分」的薪資,從法條文字來看可能薪資是無法完全用實物取代的,另外還要注意實物報酬換算下來價值應該合理。
假設小幫手這兩週工時共80個小時,113年1月1日起最低時薪為每小時183元,而業主提供兩週的住宿和一個紅包作為酬勞,那這兩週的住宿價值換算下來加上紅包金額,應該不能低於80小時*183元/小時=14,640元。
- 契約應明訂報酬給付方式,以膳宿給付工資也應註明價值。
遇到糾紛怎麼辦
說了這麼多,打工換宿為了避免這些爭議,可以這樣處理:
- 住宿條件跟原本談好的有落差
住宿是業者給付薪資的方式,是打工換宿的核心事項,建議住宿條件一定要寫入契約規定清楚,如此簽了約之後到現場才發現住宿品質明顯有差、和原本講的不一樣,勞工也可以請業者依照原本約定履約。
- 被放鳥
都會建議要先簽好契約,或是至少聊天文字內容中,雙方有確定哪天到哪天可以合作,再去訂車票、行程。之後如果突然被業主通知「不用來了」,而且是基於業主那邊的疏失、單位內部溝通不良,造成小幫手白白花費,就可以請求業主賠償填補損失。
- 工作條件有勞資糾紛
要避免成為血汗勞工,同樣會建議契約要寫清楚,尤其針對工資、工時、加班費這種和權益較為相關的內容。如果打工換宿的工作性質比較接近僱傭關係,就有勞基法的適用,之後出現爭議,也可以尋求調解等管道解決;但如果個案是比較接近於委任或承攬關係,那就依照民法的規範來主張。
勞動部表示過,打工換宿其實跟一般給薪的打工相比,常常較沒有保障。因此如果還是很想體驗看看這樣的模式,一定要跟對方約定清楚,並留下文字紀錄,最好還是有一式兩份清楚的書面契約,才能避免後續爭議雙方權責不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