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1.
以借貸糾紛為例,「債權人」是將錢借給別人,而有權要求對方還錢,而「債務人」則有義務還錢。
假設小罐欠小羽賭債500萬元,無法清償。在小羽的要求下簽下借據,約定三年後清償債務。他們簽的借據是因小罐為了清償積欠小羽之賭債而簽發。賭博行為因違反民法第71條無效,因此不生債權債務關係,小羽即不得享有用借據要小罐還錢的權利。
按民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又賭博為法令禁止之行為,其因該行為所生債之關係原無請求權之可言,除有特別情形外,縱使經雙方同意以清償此項債務之方法而變更為負擔其他新債務時,亦屬脫法行為不能因之而取得請求權。
A3.
資產管理公司的手段可能會觸犯刑法,不僅拿不到錢,更可能要連帶負責,真是賠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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